上市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基金业协会关注重点
无论上市公司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哪种模式,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审核时,可能会遇到以下几点关注问题:
(一) 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根据基金业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的系统提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需要追溯到*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上市公司控股设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担任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一般认定为该上市公司。基金业协会对于实际控制人的要求比较严格,在诚信方面、承诺函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具体如下:
1.诚信信息方面,实际控制人需要提供如下诚信信息情况:
(1)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2) *近三年是否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被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3)*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4)*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5)*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6)*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7)*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9) *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2.承诺函方面,实际控制人需要承诺的内容包括:
(1)若实际控制人下面还有其他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则实际控制人应继续持有出资及保持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并且如果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出现违法违规事项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2)若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冲突业务关联方,该管理人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得开展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
(3) 实际控制人自愿接受协会自律管理,配合协会自律检查,不发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情形。
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便意味着上市公司将承担更高的责任,对此,上市公司应当有所了解,并谨慎对待。
(二) 冲突业务
监管部门对于冲突业务的重视是诸多上市公司无法成功获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主要原因。所谓冲突类业务,是指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
从基金业协会2022年6月新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看,申请机构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而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窗口指导意见,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需要穿透计算,这也意味着基金业协会对于冲突类业务的核查愈发严格。
上市公司往往体系庞大,旗下公司林立,业务繁多,常常会包含冲突类业务的经营。特别是房地产业务,由于中国之前房地产繁荣,涌现了大批房地产上市公司,也有不少上市公司参与了房地产开发。如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上市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高管拟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将会遇到重重阻碍,很难继续推进。如上述主体出资比例低于25%,那么是否存在一定通过审核的空间?结合基金业协会的口径,房地产行业仍然处于严监管领域,不确定性比较大。
(三) 员工兼职问题
上市公司在设立控股型私募基金管理人时,可能仅仅将该管理人当作集团内部的一个部门,其中的员工可能存在兼职的情况。《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2018年12月更新)明确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员工总人数不得低于5人,一般员工不得兼职,而在高管当中,原则上也只有法定代表人可以兼职。我们一般建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全职员工应保持在5名及以上。
上市公司需要特别注意相关员工应办理劳动关系的转移手续,重新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该项要求是一项持续性要求,如长时间不满足全职人数要求的,也存在被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可能,还可能被基金业协会列入经营异常机构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