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们已经向大家介绍了目前协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要求,那么作为私募机构的发起人,协会对私募机构的出资人/股东同样有着一系列的规定。上海沪紫律师事务所私募刘鹏律师团队整理了下列协会对于管理人出资人的相关要求,就请大家跟着我们的脚步一起探讨一下吧
01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出资人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情况的审核方式,一般通过审核出资人是否具备相应的出资能力,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的证明材料尤为重要(
02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股权结构层级过多一般是指超过三层的结构,超过三层在申请登记备案时,很大概率会被协会反馈股权结构合理性问题。刘鹏律师建议若没有相当的合理性及实际原因,股权结构层级不要超过三层。循环出资通俗来说就是“套娃”,例如三个公司A、B、C,A是B的母公司,B是C的母公司。A向B注资100万,B向C注资100万,C向A注资100万……交叉持股一般是指公司与公司之间相互拥有对方一定比例的股份,也就是俗话说的互相成为对方公司的股东。
03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在登记备案成功之前,不建议轻易变动股权。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在向申请登记备案时机构应详细解释说明变更原因。机构不得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机构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得为资产管理产品。在登记须知的中止事由里有一条就是实控关系不稳定,保证股权的稳定性就显得格外重要,建议各位拟备案的管理人们在工商注册成立之前就确定好股权结构该如何搭建,以便顺利通过协会备案。
04机构主要出资人(出资比例≥25%)、实际控制人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机构其他出资人中,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机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对于冲突业务的审核,协会将穿透核查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相关情况。协会在*新登记材料清单中明确了“曾经从事”,系5年内不得从事冲突业务。但在实操中我们发现,哪怕是超过5年的情况,协会也会反馈相关问题,并要求详细说明过往所从事冲突业务的具体情况。我们不建议过往从事过甚至于冲突业务机构任职过的股东参与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必须加入则比例一定要低于25%
05之前我们已经向大家介绍了目前协会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要求,那么作为私募机构的发起人,协会对私募机构的出资人/股东同样有着一系列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