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股权架构要求(征求意见稿)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私募基金备案
股权架构方面,《征求意见稿》重点从高管持股必要性、实际控制人的金融从业背景方面做出更新,并且对于实际控制人(包含国资、外资情形)的追溯范围做出扩大调整。
以下为重要变化内容:
1、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实缴资本合计应当不低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实缴资本的20%,或者不低于《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低实缴货币资本的2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合伙人:(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没有经营、管理或者从事资产管理、投资、相关产业等相关经验,或者相关经验不足5年;
3、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担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
4、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一)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或者担任前述金融机构的**管理人员;
(二)在****、事业单位从事**经济管理相关工作;
(三)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证券期货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前款规定的投资管理工作经历不包括个人证券或者期货等投资经历。
5、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具备下列工作经验之一:
(三)在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企业或者上市公司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经营管理等职务;
(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股权投资管理相关工作或者担任**管理人员;(五)在拟投领域相关企业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专业技术工作,或者在科研院校从事相关领域研究工作;
(五)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相关工作经历。
6、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自然人、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大学及研究院所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等。
7、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设立并控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应当追溯至有效履行相关职责的相关主体,包括追溯至财政部、各地财政厅(局)或者国务院国资委、各地方政府、各地国资委控股企业等主体。
8、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为境外机构或者自然人的,应当追溯至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合作备忘录的境外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金融机构、境外上市公司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