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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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推进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维修业务,加强深圳前海综合保税区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监管和服务,根据《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以下简称“维修业务联合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等8部门关于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自贸试验区统筹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商自贸发〔2021〕224号)、商务部 生态环境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5号(关于发布综合保税区维修产品增列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56号令),制定本方案。
一、监管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综合保税区管理局负责前海综保区保税维修业务的牵头协调和产业促进工作,开展保税维修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备案及入区管理,支持业务创新,适时出台产业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积极协助监管部门对区内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工作。
蛇口海关负责保税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的海关日常监管和巡查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反监管规定及法律的行为进行查处。
市生态环境局南山管理局(以下简称“南山管理局”)负责前海综保区企业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督促企业做好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安全等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方应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积极推进监管创新、制度创新和模式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拓展保税维修产品目录,支持发展第三方维修,实施分类分级监管,给予“先入后报”、“全球中心仓”等便利化服务措施等,支持维修业务在前海综合保税区集聚发展。
以上职责分工依相关部门事权调整而随之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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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修业务范围
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可开展航空航天、船舶、轨道交通、工程机械、数控机床、通讯设备、精密电子等产品的维修业务(详见附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作出的规定准许外,区内企业不得开展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维修业务。根据《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的条件下,区内企业可开展列入维修产品目录的禁止进口旧机电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不得开展相关产品的制造、组装、拆解等业务,在维修过程中,不得设置电镀、钣金、镜磨、酸洗钝化、金属表面处理等高污染工艺环节。
支持前海综合保税区扩大全球维修产品目录。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自产产品的维修,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前海综合保税区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范围随国家相关部门公布的政策而相应调整。
前海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经本方案程序备案后可开展来自境外或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外(以下简称境内区外)的全球维修业务。维修后的货物,应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区内企业不得通过维修方式开展拆解、报废等业务。
三、维修业务监管要求
(一)海关监管要求
1.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对维修耗用等信息的全程跟踪,并按海关要求进行申报。
2.能够与海关之间进行计算机联网并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
3.已维修货物(包括经检验维修不能修复的货物,下同)、维修用料件、维修过程中替换下的坏损零部件(以下简称“坏件、旧件”)维修用料件在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以下简称“维修边角料”)(上述统称“维修货物”)等要进行专门管理。
4.保税维修实施专用电子账册管理,包含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维修用保税料件等信息的电子底账,可实现对来自境外和来自境内区外的待维修货物进行区分管理。
5.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保税维修货物的进、出、转、存和耗用情况,海关按照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6.对维修货物,园区内企业应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有关规定,填报保税核注清单。
7.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综保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国内其他综保区内或区外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8.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