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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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维修业务开展过程中,由于部分工艺受限等原因,综保区内维修企业(以下简称“维修企业”)需将待维修货物或经维修货物转至国内其他综保区内或区外企业(以下简称“转出企业”)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应符合有关要求。
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应复运回转出企业。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原则上应随经转入企业维修后的货物一并运回转出企业的,一律不得内销,应按照规定退运出境或销毁处置。
8.保税维修业务账册核销周期不超过两年。
9.企业应在海关账册报核期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或替换的边角料、旧件、坏件等按照规定进行处置。
10.出现应整改情形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间,海关暂停其保税维修账册,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11.园区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承接来自境外的维修业务,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12.保税维修业务的待维修货物、已维修货物、无法修复货物、维修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替换下的旧件、坏件,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不得内销,企业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的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33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其中属于固体废物的,企业应当按照《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令第12号)和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要求交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置。
(二)环境监管要求
1.对拟开展的维修业务,须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排污许可。
2.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维修业务应符合相关行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履行质量保障、安全生产、达标排放、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义务。
3.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固体废物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交接、流转、处置状况等有关资料,并依法向广东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登记。
4.区内开展的维修业务须符合深圳市前海管理局与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印发《前海合作区“区域环评+告知承诺”试点改革实施细则》中所规定的环评负面清单要求和《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2016 年修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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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企业应当填报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监管方式为“保税维修”(代码1371),商品名称按已维修货物的实际名称填报。
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维修合同(或含有保修条款的内销合同)、维修发票等单证。保税维修业务产生的维修费用完税价格以耗用的保税料件费和修理费为基础审查确定。对外发至区域外进行部分工序维修时发生的维修费用,如能单独列明的,可以从完税价格中予以扣除。
八、待维修货物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和已维修货物复运回境内(区域外)需要进行集中申报的,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1号)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九、维修用料件按照保税货物实施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对维修用料件进出境、进出区域、结转等进行申报。
十、对从境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原则上应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可参照《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办理运至境内(区域外)的相关手续。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辅助管理系统登记后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坏件和维修边角料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联合制发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2号)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在进出境申报时,企业应当按进出境实际运输方式填报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在自境内进出区申报时,企业应当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填制规范》的规定填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的运输方式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