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高管人员兼职问题解答
私募基金注册,私募基金备案
根据《登记须知》第三条第四款以及《办事指南》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兼职须符合下列条件:(1)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2)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3)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4)若有兼职情形,应当提供兼职合理性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是否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等材料);(5)兼职高管人员数量应不高于申请机构全部高管人员数量的1/2。
《登记须知》《办事指南》也明确提到:(1)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2)对于在一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管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2)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提交高管人员重大事项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所涉高管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原则上,协会禁止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高管人员兼职;如确有必要兼职的,应当说明兼职合理性,且须符合“关联机构”“非冲突业务”“兼职人数不超过1/2”的要求。从实务经验来看,对于高管兼职问题,协会还是从严审核的态度,除非有非常充分、合理的理由,且兼职的高管人员就如何合理分配工作精力能够做明确说明。建议拟申请机构在设置高管人员时尽量避免高管兼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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