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标识
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规定,中国于2005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国能效标识”制度。中国能效标识制度对节能潜力大、使用面广的用能产品实行统一的能效标识,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确定统一适用的产品能效标准、实施规则、能源效率标识式样和规格。在要求的产品或产品*小包装的明显部位标注统一的能源效率标识,并在产品说明书中说明。
能效标识制度采用企业自我声明模式、能效信息备案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由企业自己申报并承诺产品的节能水平和能效等级,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到能效标识管理中心审核并备案,接受政府、社会、同行业、消费者等多方面的监督。
目前,我国已发布了十批25种产品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及其实施规则,这些产品包括家用电器、照明设备、音视频产品、信息技术设备、电源产品、工业设备等。这些产品在中国进口或销售时必须贴上“中国能效标识”。
2008年1月18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发布了第三批《中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将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纳入了强制性能效标识的产品目录。根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强制性能效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对产品按实施规则进行检测,依据国家能效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并在产品上加贴“中国能效标识”。
自镇流荧光灯和高压钠灯的能效标识均为强制性比较标识(见图1)。它们均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为45毫米,宽为30毫米。其能效标识上应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产品规格型号;
能效等级;
标称功率(W);
色调;
初始光效(lm/W);
依据的能效国家标准编号。
图1 自镇流荧光灯(左)和高压钠灯(右)的能效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