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固体废物中对环境危害较大的部分属于危险废物。根据危险废物特性定义、各国的管理实践以及实验结果认定,废电池、废日光灯管等属于危险废物。为了对危险废物进行有目的、有系统的管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在2001年12月17日联合发布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该政策对我国危险废物管理的阶段性目标是:到2005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产生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贮存,有条件的实现安全处置;实现医院临床废物的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将全国危险废物产生量控制在2000年末的水平;在全国实施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转移联单制度和许可证制度;到2010年,重点区域和重点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到2015年,所有城市的危险废物基本实现环境无害化处理处置。该政策关于灯具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含汞废日光灯管的管理,具体内容如下:
含汞废日光灯管应与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通过分类收集提高其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危险废物的回收网络;
各级政府应制定技术、经济政策调整产品结构,淘汰高污染日光灯管,鼓励简化废日光灯管的收集体系和资金机制;
加强废日光灯管产生、收集和处理处置的管理,鼓励重点城市建设区域性的废日光灯管回收处理设施,为该区的废日光灯管的回收处理提供服务;
鼓励研究开发废日光灯管的处理处置和回收利用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