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机构与市场监督
1.公告机构(NB)
投放市场产品的法律主体是制造商,制造商对产品安全负责。对于LVD指令,制造商采用自我声明的合格评定程序,制造商自己对产品进行符合性评定,不需要第三方机构介入。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检测认证机构)的主要责任是为企业进行测试,还可以协助企业完成技术文件。LVD指令下的“公告机构”,是指国家市场监督机构在对产品的符合性产生质疑时,为制造商提供符合性报告(指令第8条)的机构。另一种情况是,如果制造商生产的产品没有对应的协调标准(或****和国家标准),制造商需要通过公告机构来证明其产品符合指令的基本安全要求(指令第9条)。
公告机构不同于一般的检测实验室或认证机构,认定原则如下:
成员国****本国领土内的机构;
主要职责是协助产品的合格评定;
公告机构均有一个安全识别代码,供机构识别和CE标志使用;
成员国将公告机构通告各成员国和欧洲委员会;
欧盟公报正式公告公告机构名录,供制造商选用;
成员国持续监视公告机构的运作、技术能力的保障以及职业保密表现。
LVD指令下的公告机构名录
2.市场监督
在欧盟,市场监督已成为法律框架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欧共体实施新方法指令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保证投放市场的产品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保护使用者的健康和安全,保证商品在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并消除不公平竞争。市场监督是国家主管当局的职责(通用产品安全指令要求成员国设立或指令市场监督主管当局),由国家主管当局负责并保证市场监督运作的公平性。每个成员国可以自行决定市场监督的组织机构。
当国家主管当局发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指令规定时,必须采取适当的行动,要求制造商、授权代表或其他责任人采取必要措施,使拟投放市场的产品以及已投放到市场上的产品符合指令要求,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进行改进。如这步措施不成功,监督主管当局应采取措施,限制或禁止向市场投放相关产品,必要时还应确保相应不合格产品撤离市场。
新方法指令为市场监督提供了EC合格声明和技术文件,供市场监督部门获取产品信息,制造商、其欧盟代表、进口商及某些情况下负责将产品投放市场的人员必须保存这些文件,市场监督部门一旦提出要求,就必须立即为其提供。监督部门可以要求公告机构提供相关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信息。
各成员国对于LVD指令的市场监督部门
LVD指令的实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