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指令(LVD)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directive,73/23/EEC)制订于1973年,其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令要求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规定: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LVD指令的附件Ⅰ中规定了电气设备应达到的3类11种安全目标:
1. 一般条件:
确保电气设备能够按照设计目的正确地使用,基本性能应该在设备上或在随附的报告上进行标识;
制造商的名称和商标应清楚地印在电气设备上或在包装上;
电气设备及其零部件的设计应确保设备能够安全并且正确地安装和连接;
电气设备的设计和生产应确保防护下述2和3中指出的危害,如果设备按照其设计目的使用并且正确维护。
2. 防止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对人身和家畜有足够的保护,免受因电气直接或间接接触造成的物理伤害或其他危害(触电);
不会产生导致危险的温度、电弧或辐射;
人身、家畜和财产有足够的保护,免受按照经验电气设备导致的非电气危险;
在可预见的条件下有适当的绝缘保护。
3. 防止外在因素影响电气设备引起的危害
应采取措施保证:
电气设备满足预期的机械要求,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电气设备在预期的环境条件下能够抵御非机械的影响,从而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在可预见的过载(过电流)的情况下,电气设备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
由于LVD指令制定的时间早于CE标志启用的时间,1993年,93/68/EEC指令修改了LVD指令,以符合现今新方法指令的需要。根据指令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EC合格声明,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由产品制造完成的*后一天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2006年12月12日新版低电压指令2006/95/EC通过,并从2007年1月16日开始实施,旧的低电压指令76/23/EEC即废止。
2006/95/EC,协调各成员国在一定电压范围内使用的电气设备方面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