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与电磁兼容要求
根据欧盟产品安全的要求,灯具进入欧盟市场必须满足低电压指令(LVD)和电磁兼容指令(EMCD),并加贴CE标志。CE标志是新方法指令的法规符合性标志,也是相关产品制造商进入欧洲市场的必要条件。灯具上加贴CE标志表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欧盟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
根据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的要求,灯具所采用的认证模式为CE八种模式中的A模式(内部生产控制)。采用模式A时,制造商利用自有资源对产品是否符合相关指令和协调标准要求进行评价和检查,在符合的基础上编制技术文件(关注设计、生产过程和产品运行)、签署符合声明,而后在产品上粘贴CE标志,将产品投放市场。模式A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如下:
用于简单的、大批量的、无危害产品,仅适用应用欧洲标准生产的厂家。
工厂自我进行合格评审,自我声明。
技术文件提交国家机构保存十年,在此基础上,可用评审和检查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生产者甚至要提供产品的设计、生产和组装过程供检查。
不需要声明其生产过程是否能始终保证产品符合要求。
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都要求制造商在将产品投放市场之前编制技术文件、签署EC合格声明(EC Declaration ofConformity)。技术文件是一个判断产品的各方面是否安全的书面文件,它所包含的信息表明产品的技术基础符合可应用指令的要求。EC合格声明是制造商或其授权的欧盟代理用来宣告设备符合相关基本要求的声明,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如果有几个指令适用于同一设备时,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理可以将所有的合格声明综合到一个文件中,如果指令为EC合格声明规定了专门的格式(例如个人防护设备指令),这种情况就不能将几个指令的合格声明合在一起。从产品生产的*后一日起,技术文件和EC合格声明都至少应保存10年,除非指令中对保存期另有明确规定。
两个指令关于灯具加贴CE标志的要求都是一致的(见下图)。具体要求如下:
CE标志必须加贴在产品上的显著位置,应清晰可辩,不易涂抹。通常情况下,CE标志加贴在产品或其参数标牌上;若不能将CE标志直接贴到产品上,也可加贴到产品的包装或产品附带文件上,但需证明CE标志不能贴在产品上的原因。
CE标志*低高度不得少于5mm,如果缩小或扩大应按比例进行。
公告机构(NB)可依据所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参与设计、生产或整个(包含设计和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活动。如果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程序,则NB的编号应置于CE标志之后。如果不止一个NB参与生产阶段的合格评定工作,这时CE标志之后会有几个编号。
CE标志及其NB的编号也可在其他国家加贴,即如果产品是在欧洲的某一公告机构依据指令的要求在该国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则CE标志可在这个国家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