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24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委员会条例(EC)No245/2009,就不带集成式镇流器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及使其工作的镇流器和灯具生态设计要求,执行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2005/32/EC,撤销欧洲议会及理事会2000/55/EC指令》。(EC)No245/2009在OJ上公布的第20天开始正式生效。
1. 适用范围
(EC) No245/2009中涉及的产品包括欧盟市场上的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高强度气体放电灯以及能使此类灯起作用的镇流器和灯具。还提供了供办公室照明和公共道路照明使用的产品的指示性基准。其中:
l 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荧光灯(fluorescentlamps without integrated ballast)是指不带集成式镇流器的单端和双端荧光灯;
l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是指发光电弧由管壁温度建立,并且发光管表面负荷超过每平方厘米3瓦的电子放电灯。
条例也规定了一些豁免情况:
l 不是按照附件II中定义的白色光源的灯(高压钠灯除外);
l 附件II中定义的具有定向光源的灯;
l 在特殊应用中使用的灯,该灯与其他产品融为一体而不用作普通照明;
l 以下各项灯:250~400nm占到了250~780nm总辐射量的6%及以上;630~780nm占到了250~780nm总辐射量的11%及以上;640~700nm占到了250~780nm总辐射量的5%及以上;辐射峰在315~400nm(UVA)和280~315nm(UVB);
l 具有以下特征的单端荧光灯:直径小于等于7mm(T2);直径为16mm(T5)且灯的功率≤13W或> 80W;直径为38mm(T12),灯头为G-13中等比平基座;+/-5m(+绛红色,-绿色)色彩补偿滤光限定值(cc);CIE坐标x= 0.330 y = 0.335 和 x =0.415 y = 0.377,以及直径为38mm(T12)且配有外部热启动片的;
l 直径为16mm(T5)2G114脚,Tc = 3200K(色度坐标 x= 0.330y=0.335),Tc = 5500K(色度坐标 x= 0.330y=0.335);
l Tc>7000K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紫外输出>2mW/klm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l 不带E27、E40、PGZ12灯头的高强度气体放电灯。
欧盟理事会指令2006/95/EC中涉及的应急照明灯具和应急信号灯具以及指令94/9/EC、1999/92/EC、2006/42/EC、93/42/EEC、88/378/EEC中所涉及的灯具也排除在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之外。
2. 光效能要求
a. 第一阶段的要求(法规生效后一年)
主要规定了直径16毫米和26毫米的双端荧光灯(T5和T8)的光效能值,T5和T8灯必须满足以下的额定*低光效能值(见表1)。
表1 T5和T8灯的额定*低光效能值
T8 (Ø 26 mm)
T5 (Ø 16 mm)
标称瓦数(瓦)
额定光效(流明/瓦),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
(瓦)
额定光效(流明/瓦),100小时初始值
15
63
高效
14
86
18
75
21
90
25
76
28
93
30
80
35
94
36
93
高输出
24
73
38
87
39
79
58
90
49
88
70
89
54
82
80
77
法规还规定了各种管型的单端荧光灯要求。对于单端荧光灯,法规按照镇流器类型(采用电感和电子镇流器工作和只采用电子镇流器工作)和管型(单管、双管、三管、四管、四方形、环形)的不同分别对其在摄氏25度下的额定*低光效能值进行了限定。
采用电感和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低光效能值如表2所示,只采用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低光效能值如表3所示。四方或高输出的单端荧光灯的额定*低能效如表4所示,T9和T5圆形灯的额定*低能效如表5所示。
表2采用电感和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低光效能值
小单平行管,灯头为G23(2脚)/2G7(4脚)
双平行管,灯头为G24(2插脚)/G24q(4脚)
三平行管,灯头为GX24d(2脚)/GX24q(4脚)
标称功率(W)
额定发光效率(lm/W),100h初始值)
标称功率(W)
标称功率(W)
额定发光效率(lm/W),100h初始值)
5
48
10
60
13
62
7
57
13
69
18
67
9
67
18
26
66
11
76
26
66
一个平面内4分支管,灯头为2G10(4脚)
长单平行管,灯头为2G11(4脚)
标称功率(W)
18
61
24
71
24
75
36
78
34
82
36
81
表3采用电子镇流器工作的单端荧光灯的*低光效能值
3平行灯管,灯头为GX24q(4脚)
4平行灯管,灯头为GX24q(4脚)
长单平行灯管,灯头为2G11(4脚)
标称功率(W)
额定发光效率(lm/W),100h初始值)
额定发光效率(lm/W),100h初始值)
32
75
57
40
83
42
74
70
74
55
82
57
80
75
70
74
表4 四方或高输出的单端荧光灯的额定*低能效
单平行灯管,灯头为GR8(2脚),GR10q(4脚)或GRY10q3(4脚)
四平行或三平行T5灯管,灯头为2G8(4脚)
标称瓦数
(W)
额定发光效率(1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
额定发光效率(1m/W),100小时初始值
10
65
60
67
16
66
82
75
21
64
85
71
28
73
120
38
71
55
71
表5T9和T5圆形灯的额定*低能效值
T9圆形,直径为29mm,基座为G10q
T5圆形,直径为16mm,基座为2GX13
标称瓦数
额定发光效率(1m/W),100小时初始值
标称瓦数
额定发光效率(1m/W),100小时初始值
22
52
22
77
32
64
40
78
40
70
55
75
60
60
60
80
b. 第二阶段的要求(即法规生效三年后)
将对第一阶段直径为26mm双端荧光灯(T8)的要求扩展至第一阶段没有涉及的其他规格的所有双端荧光灯,这些灯必须符合其在瓦数方面*接近等效的T8灯的*低光效能。
此阶段对金属卤化物灯提出了具体的光效要求,见表6。法规也对高压钠灯提出了具体的光效要求,显色指数Ra≤60的高压钠灯需达到表71中所列出的额定*小能效值。显色指数Ra>60的高压钠灯应至少满足表8中所列的额定能效值。
表6金属卤化物灯额定*小能效值(条例生效三年后)
标称功率(W)
透明灯额定能效(lm/W)
非透明灯额定能效(lm/W)
P≤55
≥60
≥60
55<P≤75
≥75
≥70
75<P≤105
≥80
≥75
105<P≤155
155<P≤255
255<P≤405
≥85
≥75
表7Ra≤60的高压钠灯额定*小能效值(条例生效三年后)
P≤45
45<P≤55
≥90
≥80
≥100
≥95
≥110
≥105
≥125
≥115
255<P≤605
≥135
≥130
表8Ra>60的高压钠灯额定*小能效值(条例生效三年后)
还对法规生效六年后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改进型灯及其他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光效作了要求,见表9。
表9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改进型灯及其他高强度气体放电灯额定*小能效值(条例生效六年后)
额定能效(lm/W)
P≤40
≥50
40<P≤50
≥55
50<P≤70
≥65
70<P≤125
≥70
125<P
≥75
c. 第三阶段要求(即法规生效八年后)
无集成镇流器荧光灯用能效等级A2的镇流器或者用按附录Ⅲ2.2的更高能效等级镇流器应能够运行。这种荧光灯也可以用能效等级低于A2的镇流器运行。
此阶段对金属卤化物灯的额定*低光效值在第二阶段要求的基础上进行了一定程序的提高,具体指标见表10。例如,对于标称功率小于等于55W的金属卤化物灯,其额定*低能效值分别提高了16.7%(透明灯)和8.3%(非透明灯);对于标称功率在55~75W之间的金属卤化物灯,其额定*低能效值分别提高了6.67%(透明灯)和7.14%(非透明灯)。
表10金属卤化物灯额定*小能效值(条例生效八年后)
≥70
≥65
≥85
≥90
≥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