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HS指令——2002/95/EC
2003年,欧盟理事会颁布了第2002/95/EC号决议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的指令。该指令规定欧盟各成员国应保证从2006年7月1日起,规定了投放欧盟市场的新的电气和电子设备产品含有的镉(Cd)、汞(Hg)、铅(Pb)、六价铬(Cr6)、多溴联苯(PBB)或多溴二苯醚(PBDE)六种物质及其类似物质(指其化合物等)的*大允许含量,其中汞、铅、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的*大允许含量为0.1%(1000ppm),镉为0.01%(100 ppm)。指令适用于包括照明设备(家用电灯泡和照明设备)在内的10大类电子电气设备。
2002/95/EC,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
在该指令的框架下,欧盟委员会须对产品中的有害物质进行评估。若业界指出某些产品不可避免地使用某类物质,或目前仍未有合适的替代品,或为安全及环保等缘故必须使用某类物质,则欧盟委员会须对此进行评估。一般来说,欧盟委员会将通过技术咨询委员会进行咨询及做出决定,以修订豁免范围。
2006年4月28日,欧盟正式公告第2006/310/EC号决议,修正了原RoHS指令的附件,通过了RoHS指令的第四批豁免项目,增列了五项排外项目,此五项都与铅相关。至此,有关灯具的豁免如下:
汞含量不超过5毫克/灯的小型日光灯中;
汞含量不超过――盐磷酸盐灯10毫克;正常的三磷酸盐灯5毫克;长效的三磷酸盐灯8毫克――的一般用途的直管日光灯;
含汞的特殊用途直管日光灯;
含汞的其他未特别提及的照明灯;
线型白炽灯(硅涂层管)所含的铅;
专业复印设备的高强度放射灯所用的铅卤化物;
放射灯(日光灯)及专门用途灯具中荧光粉末所含的铅活化剂;
在某些合成物中作为主要混合物的铅,以及在节能灯中作为辅助混合物的铅;
连接液晶显示屏内扁身荧光灯前后底层的玻璃所含的铅氧化物。
这些豁免对出口欧盟的灯具企业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灯具企业也不能而掉以轻心,因为根据规定,欧盟对每个豁免项目至少每4年要评价一次,任何项目的豁免都只是暂时的。为了保证产品能顺利进入欧盟市场,各企业还是要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努力寻找替代产品,降低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含量。
2009年2月10日,欧盟发布了第247号通报,对RoHS指令进行了修改。由于各方意见较大,经过调整后,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新的RoHS指令修订草案文本。
新草案文本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涵盖所有电子电气设备(EEE),除非特别指明排除在外。原草案文本的附件I和附件II(分别列出电子电气设备的类别以及属于各类别的产品清单)已从新草案文本中删除。新草案在不适用产品名单增加了大型固定工业工具(large-scalestationery industrial tools)和管风琴乐器(musical pipeorgans)。草案第4条规定:电子电气设备,包括投放市场的用作维修或再使用的备用零件,不得含有附件IV所列的物质。附件IV所列的物质即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没有加入新物质。新草案第4条规定,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第7款给出的方法,对附件IV所列限用物质清单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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