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EE指令——2002/96/EC
欧盟委员会2003年颁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该指令规定:欧盟成员国在2005年8月13日前(有特殊安排的个别成员国除外)必须将此指令转换成各国的法律、法规,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的回收系统、收费(生产商责任)系统开始运作;2005年8月13日后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要有分类收集的符号标识,生产商还要对自身产品的废弃物负责,并要提供资金保证,资金保证的形式可以是证明参加了某一回收体系,或提供回收保证,或冻结银行帐号。
欧洲议会与理事会指令2002/96/EC,报废电子电气设备(WEEE)
该指令涉及的产品范围包括照明设备在内的10大类电子电气产品,其目标是2005年8月13日前生产者要建立或使用回收系统,一年后达到50%-80%的回收目标。从2006年12月31日开始,人均回收电子电气设备废弃物不少于4kg。2008年12月31日前,欧洲议会和理事会建立回收、再利用和再循环的新目标。2006年12月31日前,照明设备的回收率必须达到70%,再利用再循环率达到50%(其中气体放电灯要达到80%)。
2008年12月3日,欧盟发布了WEEE指令的修订提案。由于反馈意见比较多,在经各方协调后,2009年9月3日,欧盟理事会秘书处向欧盟成员国代表提出新的WEEE指令修订草案文本。新修订草案文本又重新插入附件IA和附件IB(电子电气设备的类别及各类别的产品清单)。新草案第2条第4款特别补充,来自私人家庭以及非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一概视为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以复印机为例,其主要用途为商业使用,如果私人家庭也可能会购买使用,此类设备报废时会被视为来自私人家庭的报废电子电气设备。
新草案澄清了“投放市场”指的是成员国的市场,而非欧共体市场。这对于业者履行注册责任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意味着电子电气设备生产商(包括进口商)必须在他们产品投放的每个市场所在国家进行注册。
WEEE指令修订草案制定了报废电子电气设备设备须达到的收集和回收目标,以及资金要求。草案也规定,成员国应鼓励生产商承担来自私人家庭电子电气废弃物收集设施的所有成本。理事会*新修订草案文本补充,若成员国要求生产商承担收集设施的成本,则须确保弃置于收集设施的废弃物以及以其他途径收集的废弃物是免费交予生产商,或是其他合适的机构,以便为再使用进行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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