锂电池运输的安全要求
为与联合国建议书(UnitedNationsRecommendations)中的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协调一致,美国联邦运输部研究与特殊项目管理局(RSPA)提议修改危险物料法(HMR)中有关锂电池运输条件,美国运输部(DOT)*终发布了锂电池运输的*终规则,并将锂原电池和锂可充电电池的运输要求列入美国联邦法规的第49部分,即《美国有害物品监管法规》(HMR)第49 章“联邦监管准则”(49 CFR 中100-185部分)。其中将锂电池归属于第9类有害物质。运输时涉及了电池测试、类似设计要求、包装、标签、紧急联系和程序、原型运输这几方面。
美国HMR(49 CFR sections 100-185)对锂电池运输的具体要求如下表所示:
一次性电芯/电池*大锂含量 | 锂离子和锂聚合物电池/电芯*大锂当量含量 | 运输分类 | 测试 | 特殊标识/包装 |
1.0 g/2.0g | 1.5 g/8.0 g | 豁免 | T1~T8(1) | 有(2) |
5.0 g/25g | 5.0 g/25 g | 第9类 | T1~T8(3)(7) | 有(5) |
>5.0g/>25 g | >5.0 g/>25 g | 第9类 | T1~T8(4)(7) | 有(6) |
(1)自2009年10月1日起,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通过联合国测试的电芯和电池可不受监管条例的约束。
(2)自2008年10月1日起,如果包装中的电池超过12枚或者电芯超过24枚,则该包装必须满足特定的包装、标识和运输文件要求。见下列包装和标识要求的补充
(3)电芯和电池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自2008年10月1日起,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进行运输。
(4) 必须通过联合国T1~T8项测试,并作为第9类有害物品运输。
(5) 除非使用汽车或铁路车辆进行运输,否则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6) 必须采用第9类有害物品的标识、标签、包装规格和运输文件。
(7) 按照49 CFR 173.185(a)(1)的要求,如果电芯或电池在2006年1月1日之前已进行过首次运输,并且其类型已按照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及测试与标准手册(1999年第三版)》进行过测试,则该电芯或电池便无需重新测试。
2019年2月,联邦航空管理局已经出台了一个过渡新规,将禁止民航客机托运锂电池。除了对民航客机规定外,这条新规还针对货运飞机运送的锂电池出台了新的指导意见,要求这些锂电池的电量不得超过30%。美国目前的规定只是建议旅客将锂电池放在登机箱内,不要进行托运,但并未完全禁止托运。新规不会要求旅客改变目前的行为,但却会告知他们,电池或充电设备送达时可能不会保持满电状态。需要注意的是,2016年,联合国国际民航局也对所有成员国出台了类似的限制措施,希望避免飞机运送的货物面临风险。这条规定不会影响目前针对登机行李的电子设备制定的相关规定,只是在美国落实了联合国国际民航局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