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指令
2006年5月2日,欧盟通过了第98号新电池指令草案,同年9月6日,新电池指令2006/66/EC开始实施,废除原有的电池指令(91/157/EEC)及其修订条文(98/101/EC和93/86/EEC)。各成员国必须于2008年9月26日前将新电池指令转化为本国法例。
1. 指令的目的
该指令旨在减少有害电池及蓄电池的产量,提高旧电池及蓄电池的回收、处理及循环再造率,增加收集及回收电池及蓄电池废弃物的数量。
2. 指令涵盖的产品范围
指令涵盖了所有的电池种类(成员国安全及军事装备所用电池、太空用电池除外)。较只适用于含若干镉、汞、铅的旧电池指令91/157/EEC,范围有所扩大。
3. 指令的内容
(1)禁止电池中汞含量超过0.0005%(汞含量超过2%的纽扣电池除外);禁止便携电池和蓄电池中的镉含量超过0.002%(报警系统、医疗设备及无绳电动工具用电池除外)。2013年,2013/56/EU对此条进行了修订,要求含汞量不超过2%(重量百分比)的纽扣电池可继续沿用至2015年10月1日,此后,钮扣电池的含汞量不能超过0.0005%(重量百分比)。
(2) 市场上所有耗用的电池均需要回收。2012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25%,2016年9月的回收率至少应达45%。
(3) 电池的再利用率在2011年应达到以下目标:铅酸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65%,镍镉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75%,其他电池及蓄电池至少为50%。
(4) *终用户需要通过以下方式被告知:
经由宣传材料,告知电池或蓄电池中的物质对环境及人体的潜在影响、废弃电池弃置时的收集及回收方法;
在销售点直接被告知;
在电池上进行可视标识,应涵盖以下信息:回收标志,电池或蓄电池的容量、化学符号Hg,Cd和Pb(若汞、镉和铅的含量分别超过0.0005%、0.002%和0.004%)。
(5) 电池生产商(包括在成员国市场出售电池的每家生产商)必须承担回收及处理费用。若电器或电子产品内装有电池,该生产商也被视为“电池生产商”。电池生产商须在其出售电池的欧盟成员国注册。
4. 电池指令的修订
指令2008/12/EC(2008年3月11日发布):该指令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中涉及的委员会的权限进行了修订;
指令2008/103/EC(2008年11月19日发布):该指令就电池及蓄电池的销售对新电池指令2006/66/EC进行了修订;
委员会决定2008/763/EC:针对*终用户建立一个便携电池及蓄电池销售的通用的计算方法。
委员会决定2009/603/EC,关于制造商的注册要求。
委员会决定2009/851/EC,为各成员国执行电池指令2006/66/EC的情况建立调查问卷报告。
指令2013/56/EU(2013年12月10日发布),修订了用于无线电动工具的便携电池和蓄电池的镉含量和钮扣电池的汞含量,取代委员会决议2009/603/EC。此指令在官方公报上公布20日后生效。2015年7月1日起开始在欧盟成员国执行。
指令(EU)2018/849(2018年5月30日发布),修订关于报废车辆的指令2000/53/EC、电池指令2006/66/EC和关于废弃电气和电子设备的2012/19/EU,新增委员会将对电池指令对欧盟内外环境运营的影响进行测试报告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