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行式电动草坪割草机安全相关的法规符合性要求-16 CFR1205
为降低由接触步行式马达驱动草坪割草机(Walk-behind Power LawnMower)的切割刀片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事故,CPSC制订了步行式马达驱动草坪割草机安全标准。该标准被编纂列入16 CFR Part1205,成为这一类型电动工具安全相关的技术法规。16 CFR Part 1205的产品管制范围涉及了割幅在12英寸(305mm)以上的所有步行转盘式草坪割草机(Walk-behind Rotory Power LawnMower)和步行滚筒式草坪割草机(Walk-behind Reel-type Power LawnMower),如果上述类型的割草机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则不属该标准的范畴:
切割宽度30英寸(762 mm)或以上;
重量200磅(90.7 kg)或以上;
马达功率8马力(6 kw)或以上。
1. 转盘式草坪割草机
(1) 安全性能要求
16 CFR Part1205中规定,步行转盘式草坪割草机的刀具必须在操作者停止操纵割草机控制器后的3秒钟内停止转动,割草机后罩板和排料槽周围区域的设计必须保证当操作者用手操纵割草机控制器时,能够防止其脚部接触到旋转的刀具。详细技术要求请参见16CFR 1205.4节和16 CFR 1205.5节。
(2) 合格评定程序要求
16 CFR Part 1205中规定,步行转盘式草坪割草机的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为:
认证测试+加贴警告标志和认证标签
a. 认证测试(Certification Testing)
法规要求,制造商/进口商为保证其产品满足安全要求应进行认证测试。测试可采取单件逐一检测或通过执行适当的测试计划(ReasonableTestingProgram)的方式进行。适当的测试计划是指依据生产情况将产品分为不同的生产批,针对每一生产批样本空间的大小,从中抽取一定数量的产品样品,进行一系列等同或严于16CFR Part 1205中所定义的测试,这些测试应提供足够的保证,使得该生产批中的产品均能符合技术法规规定的安全性能要求。
测试计划由制造商/进口商自行拟定。计划的具体执行,制造商/进口商可选择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合格评定机构实施。当产品发生设计、生产方式变更、零部件替换、零部件供应商改变等可能影响其安全性能的变化时,制造商/进口商应制订新的测试计划。CPSC对产品的检测将采用16CFR Part1205中规定的测试程序,但法规鼓励制造商/进口商采取更严格的测试标准。制造商/进口商应以书面形式保存产品单件检测或执行测试计划的相关记录,以备CPSC的工作人员查验。测试记录保存的期限为制造商/进口商确认产品符合安全要求的日期后至少三年时间。测试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被测试的产品或生产批的序列号或编号,采用的测试方法及测试结果等。16CFR Part 1205并未对测试记录的格式作统一规定。
b. 警告标志和认证标签
根据16 CFR Part1205的规定,在有效执行了相关认证测试并得出合格结论的基础上,制造商或进口商应通过在每个产品上加贴专门的警告标志(如下图)和认证标签的形式声明该产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
警告标志应加贴在刀具护罩的外表面,其尺寸高度不得小于3.25英寸(82.5mm),宽度不得小于4英寸(102mm)。警告标志加贴的位置应尽可能贴近排料口,如无,则应选择操作者在正常操纵状态下可观察到的显著位置。认证标签将作为制造商或进口商依据《消费品安全法案》第14(a)节,为其产品所出具的技术法规符合性证明书。认证标签应清晰可见,标签上必须包含如下信息:
“满足CPSC刀具安全要求(Meets CPSC blade safety requirements.)”的文字表述;
该产品所属生产批的识别(生产批的序列号或编号);
出具的技术法规符合性证明书(认证标签)的个人或公司名称;
产品主要组装地址;
产品制造的年份和月份。
以上除第一和第三项外,其余信息均应以代码的方式展现。制造商或进口商应将各代码的含义以书面记录的形式保存,以备分销商、零售商、消费者和CPSC的工作人员询问和检查时提供。CFR规定出具产品技术法规符合性证明书和承担法律义务的是美国的制造商和进口商,对于我国向美国出口步行转盘式草坪割草机的制造商来说,CFR法规所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通常都需要由其间接完成,美国的产品进口商只负责审核出口制造商的测试记录以确认产品满足法规要求。
2. 步行滚筒式草坪割草机
16 CFR Part1205并未对步行滚筒式草坪割草机提出转盘式割草机类似的性能要求,法规规定,滚筒式割草机和转盘式割草机一样,必须加贴上图所示的提示操作者接触刀具会引发切伤和截肢危险的警告标志。警告标志加贴的位置应尽可能靠近刀具切割宽度的中心。当刀具切割宽度的中心无相应的安装面时,警告标志应选择离刀具切割宽度中心*近的安装面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