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
为了实现单一市场目标,实施技术协调原则,欧共体提出了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以及合格评定的全球方法,协调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三者的规则。
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是欧盟理事会1985年通过的《关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决定》(85/C136/01)提出的协调工业产品国家法规的新框架。其基本思路是通过建立灵活和技术中性的新方法指令,推动创新和竞争,将各国的法规差异协调到共同体水平;通过多数同意、开放和透明的方式将各国的标准协调到欧洲水平。基于技术协调与标准新方法的新方法指令具有以下特点:
- 指令仅对各成员国的健康、安全、消费者保护和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协调;
- 指令仅规定投放于欧共体市场相关产品所必须满足的基本要求,不包含详细技术规范,具体技术要求在标准中规定;
- 制造商可自由选择协调标准或其他可以满足指令基本要求的技术标准及规范;
- 依据协调标准可推断产品满足指令的基本要求;
-指令规定了其涵盖产品的相关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按照指令规定评定合格的产品上应加贴CE标志;对个别不需要加贴CE标志的产品,一般也要求产品附有EC合格声明。
1989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决定》(90/C10/01)确立了合格评定全球方法的基本框架和合格评定政策的五条指导原则。在此基础上,1990年欧盟理事会通过的《关于用于技术协调指令的不同阶段合格评定程序模式以及加贴CE合格标志规则的决定》(90/683/EEC,1993年被93/465/EEC替代),确定了合格评定程序的八种基本模式(见5.1.4)和八种派生模式,规定所有新方法指令都采用模式方法进行合格评定,也确定使用CE标志作为法规符合性的唯一标志。
技术协调新方法和全球方法基本实现了“一个标准(欧洲协调标准)、一次评定(模式和制造商自我声明为基础的法规符合性评定方法)、一个标志(CE标志)、市场通行”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