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关注的是,本次合规时限的延迟范围有明确界定。对于MDD指令下是一类自我声明,在MDR下仍然是自我声明的一类器械的合规时限并未被推迟。该类器械的合规行为至少应包括:按照MDR编制技术文件并签署DoC,按照MDR指定欧代并完成注册。
简单说:I类普通器械的合规时间是2020年5月26日;
I*类器械的合规时间被延迟到2024年5月26日。
也就是像电动轮椅,手动轮椅,助行器,洗澡椅,坐便器,牵引器,电动病床,手动病床,医用夹板,肩部护肘等产品都是属于欧盟一类的产品都是在明年2020年5月26日之前必须把MDD的技术文件升级为MDR技术文件。
那么一类医疗器械在欧盟MDR的法规下的认证模式是怎么样的?
I类普通器械和MDD一样,仍然是走DOC模式;
I*类器械需要公告机构(MDR NB)参与认证、颁发证书。
MDR下的DOC和MDD的DOC不是一样的概念
从法规来说,I类普通器械也应有临床评估报告和上市后监督系统。
为什么MDR 一类的技术文件按每种产品收取?
以前MDD可以将所有产品合并一本技术文件,MDR则需要进行分列,至少必须是预期用途完全一致的产品才可能共用一本技术文件;
一类医疗器械做MDR认证有 CE证书吗?
I类普通器械目前没有机构颁发MDR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