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能效法规(节能标准与测试程序)
1. 《能源政策法案》与*低能源性能标准
电器*低能效要求的制定和管理机构是美国能源部的能源效率与可再生能源办公室(EERE),它执行的电器和商用设备标准计划(Appliancesand Commercial Equipment StandardsProgram)负责制定家用电器和商用设备的检测程序和*低能源性能标准。无论是产品的制造商、还是进口商和销售商,必须满足该计划制定的*低能源性能标准。
电器和商用设备节能标准计划的实施包括标签、测试程序和节能标准三方面: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负责制定住宅用电器的标签规定;能源部负责构建制造商用来证明其设备符合标准要求的测试程序框架;能源部也负责制定强制性节能标准,以保证相应电器和设备具有一致的、全国性的能源效率要求。
电视机属于消费品节能计划(42USC 6291-6309)的产品之一,但美国法典(USC)并没有规定电视机的*低能源性能标准(详见42USC 6295),在能源部制定的实施法规中10 CFR 430(消费品)则给出了电视机的测试标准10 CFR430.23(h)。
现*新《能源政策法案》为2005年8月发布的版本:
美国2005年能源政策法案 Energy Policy Act of 2005(2005-08-08)
有关电池充电器和外部电源节能标准即将立法的一些技术文件有:
Energy Conservation Standards Rulemaking Framework Document forBattery Chargers and External Power Supplies(2009-05)
DRAFT TECHNICAL REPORT ENERGY CONSERVATION PROGRAM FOR CONSUMERPRODUCTS: Battery Chargers and External PowerSupplies(2009-05)
2. 《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
2007年12月,美国布什总统签署了《2007年能源独立与安全法案》,旨在推动美国减少能源依赖性并提高安全性。该法案是一份综合性的文件,涵盖从汽车和卡车的省油标准,到可再生能源,以至于“绿领”劳工的培训计划等。
该法案包含产品的能效要求,为家电和照明产品制定了第一个强制性的联邦能效标准。各个产品的具体标准将在未来几年内确定并正式实施。
涉及音视频产品的相关规定有:
(1) 消费类电子产品的能源标签
法案规定了电视机、个人电脑、机顶盒、DVR和计算机显示器所使用的能源标签或其他披露要求。
(2) 待机能耗
法案定义了主动、待机和关机模式,并规定必须依据IEC 62301和IEC62087修订涵盖范围内所有产品的测试程序,以包括待机和关机模式的功耗要求。电池充电器和外部电源测试程序修订的*后期限为2008年12月31日,家用洗碗机、炉灶和烤箱以及除湿机测试程序修订的*后期限为2011年3月31日。
(3) 外部电源(£250W)
主动模式下的能耗:
0<Pn0<1W时,*低平均效率³0.5*Pn0
1£Pn0£51W时,*低平均效率³0.09*ln(Pn0)+0.5
Pn0>51W时,*低平均效率³0.85
空载*大功率£0.5W
(4) 电池充电器效率标准
在2011年7月1日前,*终裁定是规定电池充电器的节能标准,还是没有任何标准是技术上可行或经济上合理的。
4. 美国海关对于产品能效的进口管制[注1]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一项*终规定,藉此修订该局规例,拒绝不符合1975年《能源政策与节约法》及其实施规例的消费品及工业设备入境。根据《能源政策与节约法》,海关与边境保护局须颁布规例,拒绝违反该法的进口产品或设备进入美国海关辖区。
为执行这些法定要求,由2013年8月5日起,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若接获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书面通知,指某些进口货物不符合《能源政策与节约法》的有关规定,该局将拒绝该等货物入境。没有获接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预先通知,该局亦有权判断某些产品不符合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商讨该等货物的处置方法。
根据*终规定,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须于书面或电子通告说明违规产品或设备的详情,以便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识别该等货物。一般来说,该局会拒绝违规产品或设备入境,但假如有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则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未必会即时拒绝货物入境,而是在获得保证的情况下有条件地放行货物,以便进口商能对货物采取纠正行动,例如重新调整、加上标签等,使有关产品或设备符合所有适用的美国能源节约与标签标准。假如口岸主管认为,持续接纳保证金可能妨碍执法,则有权要求进口商提供额外担保。
当发生以下情况,有条件放行期将会结束,视乎何者日期*早:(1)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向进口商发出拒绝货物入境通知书的日期;(2)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向海关边境保护局发出通知,表示有关进口货物符合规定并可以进行清关的日期;(3)放行日期后30天结束之日。进口商可向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申请延长有条件放行期,条件是须于*初的30天期内或其后获准的延续时期内提出,并得到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电子或书面推荐信。假如美国能源部或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通知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该等违规货物未能在指定时间内修正至符合标准,海关与边境保护局会向进口商发出拒绝入境通知,并勒令该等进口货物移交局方监管。海关与边境保护局或会在发出拒绝入境通知时勒令货物移交局方监管。进口商如若违令,将被索取违约赔偿,金额相等于有关产品价值的3倍。
根据*终规定,受法例涵盖的进口货物是指已经申报作进口消费之用的产品及设备;从仓库取出作消费用途的产品及设备;或是来自外贸区作消费用途的外国商品。海关与边境保护局认为,自动化系统联网可便利执法,现正积极参与开发自动化系统,将来美国****可以共用资料,处理货物将更便利,供应链也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