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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同时,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首先,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
此种情形,一些地区的监管部门不一定认可,因为无法用正本海运提单来证明贸易背景。
其次,LOI能否替代正本提单?
LOI(LETTER OF INDEMNITY),即赔偿保证书,是油品贸易行业特有的提货单据,由卖方出具。
LOI上,一般会列明货物名称、数量、金额、船名、提单日等;会说明虽然卖方无法提交正本提单,却拥有完整货权并将其转让给买方;卖方会承诺尽快提交提单等装运单据,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费用、利息等;也会申明适用法律和管辖权限,列明LOI效力的终止条款。
在油品贸易中,一般会使用租船合约提单,一条油轮动辄几十万吨,往往会卖给十几甚至几十个买家。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转口贸易分为两种:
以下是我之前基于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定义进行的分析:
(一) 转口贸易定义
根据国际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中的定义,转口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然后将货物销售给另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居民所在的国家与地区。”
即正常贸易模式下,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直接由生产国到消费国。
转口贸易模式下,货物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中转国赚取买卖差价。
转口贸易模式如图所示:
(二) 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中国境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分析如下:
1. 增值税
转口贸易不需缴纳增值税,同时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转口贸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转口贸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内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由于转口贸易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均不在中国境内,所以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转口贸易的货物不涉及境内税收,因此,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2. 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