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20日,欧盟委员会在其官方公报(OJ)发布了烟草制品指令(TPD)执行情况*终报告COM(2021) 249final,其中对新型烟草制品和其他新兴产品、电子烟和贮液容器、抽吸型草本制品的执行情况进行了通报并得出结论,这些结论将作为修订新TPD法规中相关管控条款的依据。
背景
TPD指令(2014/40/EU)第28节“报告”中明确规定:自2016年5月20日开始的5年内的任何必要时刻,欧盟委员会应向欧洲议会、欧盟理事会、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各地区委员会提交关于该指令执行情况的报告;委员会应特别注意关于电子烟和贮液容器的市场发展,根据第20节“电子烟”要求收集到的信息,包括青少年和非吸烟者开始消费此类产品的信息,此类产品的戒烟功效以及各成员国关于调味剂所采取的措施;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对TPD指令进行修订,则该报告应作为TPD指令修订提案的附件。
下面简要介绍报告中关于以上三类产品的报告结论:
新型烟草制品和其他新兴产品
a) 欧盟法规监管框架目前并未管控所有新型烟草和新兴产品,也没有提供法规灵活性来应对相关产品的快速发展;
b) 加热型烟草产品(HTPs)的健康警告、香料使用以及与设备的相互作用等方面尤其应受到密切监控,因为它们会带来等特定的监管挑战;
c) 关于新出现的含尼古丁产品或类似产品也存在法律漏洞(医疗用途和/或经医疗授权戒烟的产品除外)。
电子烟和贮液容器
a) 欧盟委员会设立的健康、环境和新兴风险科学委员会(SCHEER)强调了电子烟中尼古丁在吸烟过程中起到的重要(负面)作用和导致的健康后果,欧盟委员会将根据SCHEER作出的支持迄今为止采取的谨慎和预防性做法意见,对电子烟做出风险管理的决策;
b) 欧盟委员会还将探讨是否应该制定或澄清某些规定,例如贮液容器尺寸或标签要求、调味剂的使用、使用不含尼古丁的烟液以及广告条款等的规定;
c) 如果将电子烟定义为戒烟辅助品,则这类电子烟的监管应遵循药品法规管控。
抽吸型草本制品
目前TPD中条款对于抽吸型草本制品的定义,并未涵盖进入市场的某些新产品,例如含有#提取物和#酚的电子烟液,对这类产品缺乏明确监管。
自欧盟TPD指令对电子烟管控正式运行5年来,欧盟委员会收集和了法规中一系列产品规管漏洞,欧盟境内对2014版TPD指令的修订呼声越来越高。电子烟及新型烟草产品已经需要更严格和清晰的管控,相关电子烟输欧企业应关注法规更新进展,积极适应法规更新要求。LCS凭借强大的技术实力,为广大电子烟出口企业提供法规解读、产品检测、认证、通告等一站式服务,助力电子烟产品持续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