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高管持股及业绩要求(2023年)
(一)持股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要求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合计持有私募基金管理人一定比例的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但是,《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排除了一些情形,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政府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受境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机构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适用该款规定。
(二)投资管理业绩要求
《登记备案办法》对于**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以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为例)作出了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投资金额要求从原先的1000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
其二,投资业绩必须要求至少有1起通过IPO、股权并购或股权转让成功退出的业绩,不再**于“投资经验”本身;
其三,明确了项目经验的期限间隔不得超过10年。
具体规定如下:
《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关于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
《3号指引》第七条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在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及相关资产管理子公司等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经理或者投资决策负责人管理的证券基金期货产品业绩或者证券自营投资业绩,或者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作为投资经理管理的私募证券基金业绩,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
前款规定的投资业绩应当为*近10年内连续2年以上的投资业绩,单只产品或者单个账户的管理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多人共同管理的,应提供具体材料说明其负责管理的产品规模;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平均规模计算。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投资业绩不包括个人或者其他企业自有资金证券期货投资、作为投资者投资基金产品、管理他人证券期货账户资产相关投资、模拟盘交易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证券期货投资的投资业绩。
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
《3号指引》第八条规定:《登记备案办法》第十条第五款规定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投资管理业绩,是指*近10年内至少2起主导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项目经验,投资金额合计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至少应有1起项目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股权并购或者股权转让等方式退出,或者其他符合要求的投资管理业绩。其中主导投资是指相关人员主持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等工作。上述业绩要求应当提供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工商确权、项目退出等相关材料。
前款规定的项目经验不包括投向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行业的股权投资、投向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行业的股权投资、作为投资者参与的项目投资等其他无法体现投资管理能力或者不属于股权投资的相关项目经验。
《3号指引》第九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从公募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离职的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基金经理或者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要求
除上述要求外,《3号指引》还特别关注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情况,并罗列了不予认可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的情况,以确保**管理人员任职的稳定性。具体规定如下:
《3号指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聘用短期内频繁变更工作岗位的人员作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的,应当对其诚信记录、从业操守、职业道德进行尽职调查。
《3号指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人员24个月内在3家以上非关联单位任职的,或者24个月内为2家以上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同业绩材料的,前述工作经验和投资业绩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