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沙特原料厂的一级经销商,国内经销商要进货,只能通过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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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典型的套利型转口贸易。特征有四:信用证期限较长、标准仓单、有色金属、银行低风险业务。
3. 进口业务变成的转口贸易
有些客户到银行来开立信用证时,不确定是一般进口还是转口贸易。要在承兑时才能根据货物的市场价格来决定。到时如果境外市场的价格较好,就在货物进关之前转卖境外,成了转口贸易。
另有一种情况,本身是进口业务,却要做成转口贸易。如图4:
A公司先从沙特进口,再出口到香港平台公司,经销商从香港进口。这么转来转去,看似劳民伤财,其实有其道理。
A公司是沙特原料厂的一级经销商,国内经销商要进货,只能通过A公司。A公司拒绝直接卖给国内经销商,原因是国内结算要用人民币,而A公司从沙特进口要用美元结算,里面就有汇率风险。
国内经销商用美元从香港平台进口,于是整个链条都可以用美元结算,避免了汇率风险。
如上图,香港公司收到海运提单,可以在55天以后付款给A公司。再把提单在信用证项下提交到经销商处,就可以在10天之内从香港银行获得贴现款项。由此,这笔贴现款项由香港公司掌握,使用期是45天左右。
A公司在货物贸易中,获得的利润是每吨10元人民币;再加上45天左右的资金使用权,便是这种贸易结构的全部收益。
4. 出口业务变成的转口
反过来,浙江公司从北方钢厂购买钢铁,再出口到越南,本来是一笔内贸+出口业务,现在浙江公司要做成转口如下图5:
浙江公司的香港平台先从北方钢厂采购钢铁。对于北方钢厂来说,这是一笔出口业务。浙江公司从香港平台进口,再出口到越南,这是一笔转口贸易。货物从钢厂直接运到越南,资金从越南到钢厂,走了一个N字。
浙江公司为什么要这样拐弯抹角?其中也有奥妙。
钢厂的报价分两种,内贸价和外贸价。因为外贸有出口退税,外贸价低于内贸价。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从钢厂进口。钢厂还有一个讲究,如果是内贸生意,就需要买家支付预付款;如果是外贸生意,只要从境外开立信用证过来就可以,无需预付款。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开证给钢厂。
浙江公司用人民币从国内钢厂购买钢铁,出口到越南收取的却是美元,这里面就有一个汇率风险。现在选择转口贸易,全流程就可以用美元结算,避免了汇率风险。
香港平台的贸易量做大了。
转口贸易领域,有实业的需求、有脱实向虚的便利、有套利的机会,无论是制造企业/贸易企业,还是专事投机套利的企业,都会在此领域纷纷登场。此种鱼龙混杂的现象,是摆在商业银行、监管机构面前的一道难题。如何让宝贵的信贷资源流入实体经济、支持企业走出去?这就要求商业银行与监管机构具备更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以便更好地规范转口贸易业务,促进转口贸易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
百度百科:转口贸易又称中转贸易(intermediary trade)或再输出贸易(Re-ExportTrade),是指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品的生意,不是在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直接进行,而是通过第三国易手进行的买卖。这种贸易对中转国来说即是转口贸易。贸易的货品能够由出口国运往第三国,在第三国不通过加工(转换包装、分类、选择、收拾等不作为加工论)再销往消费国;也能够不通过第三国而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发生贸易。由于中国是世界上遭遇反倾销*多的国家,这种贸易形式,也几乎变成躲避贸易制裁的专用方式之一。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释,转口贸易分为两种:
以下是我之前基于外汇局对转口贸易的定义进行的分析:
(一) 转口贸易定义
根据国际外汇管理局相关文件中的定义,转口贸易是指“一国或地区的居民从非居民那里购买货物,将货物销售给另一非居民,但货物并没有进入或离开该居民所在的国家与地区。”
即正常贸易模式下,由生产国与消费国签订购销合同,货物直接由生产国到消费国。
转口贸易模式下,货物直接由生产国运往消费国,但生产国与消费国之间并不发生贸易联系,而是由中转国分别同生产国和消费国签订采购、销售合同,中转国赚取买卖差价。
转口贸易模式如图所示:
(二) 转口贸易的税务处理
中国境内企业开展转口贸易业务的税务分析如下:
1. 增值税
转口贸易不需缴纳增值税,不享受出口退税优惠。
转口贸易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关键在于判断转口贸易行为是否被认定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境内是指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
由于转口贸易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均不在中国境内,属于在境外销售货物,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由于转口贸易的货物不涉及境内税收,也不能享受出口退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