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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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口贸易的风险案例
1. 跑路引发的信用风险
转口贸易,实务中以先收后支为主。比如买货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卖货时,即期收款。这笔即期收款沉淀在转口企业手中,可使用期限在70天左右。
理论上讲,这笔钱应该放在企业的账户上,等信用证到期,对外支付。实际上,这笔钱有没有可能被挪用?有没有可能被人携带出逃?
事实上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了。
转口贸易企业A的一个业务员,将卖货所得资金席卷一空,潜逃境外。这家企业是轻资产贸易企业,本没有多少家底,根本没有能力来支付未到期的、总额将近1亿人民币的多个信用证项下货款。当初银行发放授信时为这家企业担保的公司也是自身难保,无力代偿。
于是,开证行不得不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支付。企业A欠开证行近1亿人民币。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
2. 贸易背景引发的合规风险
正本FCR能替代正本提单吗?
信用证条款接受FCR或者海运提单。交单时,受益人提交的是FCR(FREIGHT CARGORECEIPT),此种情况银行能否接受?
客户这么做是有原因的。因为受益人是钢厂,目前钢材涨价,钢厂强势。钢厂把钢材运到码头以后,就提交仓库签署的货物收据(FCR),要求受益人付款。此时,货物还没有装船,自然没有海运提单。
转口贸易不需缴纳关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缴纳关税。
由于转口贸易货物直接从生产国运输到消费国,并没有经过境内,不需缴纳关税。
3. 企业所得税
转口贸易收入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内企业获得转口贸易的所得,应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4. 印花税
印花税应按照购销合同项目缴纳万分之三的印花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条例中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中,对于印花税应税范围内的合同,无论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书立,均应缴纳印花税。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进行转口贸易签订的购销合同应该在使用时按照万分之三的税率进行贴花。
(一) 转口贸易的外汇处理
收取与支付货物款项,可直接在银行办理收汇与付汇,也可以按跨境人民币的规定收取人民币。外管方面,不需额外办理备案。
1. 转口贸易可直接办理收付汇
企业保证转口贸易业务具有真实合理的交易,并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按规定直接在银行申报办理付汇及收汇。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汇资金流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20号)、《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和《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具体操作》(汇综发[2013]94号)规定,企业的贸易(含转口贸易)收付款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进出口或生产经营交易基础,不得虚构贸易背景利用银行信用办理跨境收支业务,并要求企业提供交易相关合同与正本货权凭证,可直接在银行申报收付汇。
参考国家外汇管理局的问答
甲公司是一家从事转卖业务的保税区企业,主要有两类业务:一类是货物在境外未进出我国关境、仅货物所有权转手的交易;一类是货物存放在境内而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交易。相应的跨境资金收付,分别申报在转口贸易和一般货物贸易项下。近期甲公司办理跨境资金收付业务时,银行却告知其申报错误,请问甲公司相关业务应该如何申报?
答:……⑵对于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但货物所有权在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转移的交易,即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其对应的涉外资金收付应申报为“离岸转手买卖”(122010)。
经常项目类问答:
(六)对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企业办理集中收付汇、轧差结算等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业务(含结售汇,下同),银行如何进行真实性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