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登记的实控人
因以下情形被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超过3年才可登记:
•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 未经登记开展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下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自被终止登记之日超过3年才可登记:
• 因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
• 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信息、材料,通过欺骗、贿赂或者以规避监管、自律管理为目的与中介机构违规合作等不正当手段办理相关业务;
• 金融管理部门要求协会注销登记;
• 因失联状态被协会公示,公示期限届满未与协会取得有效联系;
• 采取拒绝、阻碍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协会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检查、调查职权等方式,不配合行政监管或者自律管理,情节严重;
•不能持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相关要求;或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市场秩序的,协会可以要求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提交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要求或者出具否定性结论;
• 中国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境外实际控制人
有境外实际控制人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该境外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 境外股东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许可的金融机构,且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
•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及其境外股东*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和司法机关的重大处罚。
三、涉及多家管理人的实控人
对于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两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1.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协会的规定,具备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其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持续、合规、有效展业。
2.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3.应当建立与所控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规模、业务情况相适应的持续合规和风险管理体系,在保障私募基金管理人自主经营的前提下,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监督、检查。
四、上市公司实控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并按照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范利益冲突。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和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管理人员的,应当出具该上市公司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
五、实控人在金融机构任职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在金融机构任职的,应当出具该金融机构知悉相关情况的说明材料,并符合相关竞业禁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