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获得CE证书的企业,现在该怎么办呢?
1)重新确认产品风险分类等级,确认是否有风险等级升级的情况?
例如部分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原属于ClassⅠ的器械,按照新法规变成了ClassⅠ*类器械。美容类产品原MDD下不属于医疗范围,现MDR法规中已纳入;
2)确认原CE证书的发证机构是否已获得欧盟当局批准的颁发MDR证书的资质,确定拥有该资质的认证机构;
3)确认原CE认证时的技术文件中是否含有按照Rev4指导原则提供的临床评价报告;
4)确定企业合规负责人(MDR法规要求),有相应能力、资质和经验来承担相应的法规工作职责。
5)修改原CE技术文件,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向具有MDR发证资质的认证机构提出MDR-CE认证申请,获得MDR法规下的新CE证书。
MDR 附录I中第III章23.2对于产品标签要求进行了规定:
1. 器械的名称或商品名称;
2. 使用者识别器械所必需的详细信息、包装内容以及对于使用者不明显的器械预期用途;
3. 制造商的名称、注册商号商标及其注册营业地点的地址;
4. 授权代表的姓名和注册营业地点地址(若制造商在欧盟以外有其注册营业地点)
5. 若没有指明可安全使用的日期,则指明制造日期。若日期清晰可辨,制造日期可作为批号或序列号的一部分。
6. 指明适用的任何特殊储存和/或处理条件;
7. 若以无菌方式提供器械,还应指示其无菌状态和灭菌方法;
8. 需要立即引起器械使用者和任何其他人的注意、需要采取的警戒或预防措施。
9. 若器械用于一次性使用,则相应指明。制造商的一次性使用指示应在整个欧盟内保持一致;
10. UDI 载体应添加在该器械标签和所有更大包装上;
11. 标签应明显、清晰和不可磨灭地添加在器械或其无菌包装上。考虑到器械性质,无法或不适合将标签添加到器械上时,应将 CE标识添加在包装上。CE 标识也应加贴在有使用说明和任何销售包装中;
12. 应采用器械上市国(也是成员国)指定的欧盟官方语言编写,也可以采用预销往国的当地语言;
13.标签上所需的信息应在器械本身上提供。若不可行或不适当,则某些或所有信息可显示在各单元的包装上和/或多个器械的包装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