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区转口转口流程方案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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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国中转转口贸易
国际物流
转口贸易我知道,
转口贸易套利,不是很知道
公司之前有几个客户,都是走高货值的东西,比如一集装箱所谓的宝马发动机,或者玉器,别问为啥是这些东西,因为这些东西货值可以以次充好,
客户把柜子从A地发到B地,这样承运人就会给客户提单, 客户拿着提单找银行贷**款,
款到了后,又把货物从B地发到C地,又可以拿着提单找银行贷**款,如此重复
至于前景这样要看利率了, 现在利率低,做的少了很多
转口贸易存在的意义啊
以我司的业务范畴 做转口贸易的客户一般都以下这些情况:
a,规避进口国对出口国的反倾销税(比如各国对国内的反倾销税)
b,规避进口国对出口国某些商品的配额(比如国内对某些商品只能指定国家进多少份额)
c,规避出口国禁止向进口国出口某些商品的限制(欧美国家的一些技术产品不卖给某些国家)
d,获取进口国的关税优惠(有些国家对某些国家的关税可以优惠到0关税)
e,出口商不想让采购商和工厂有关联,通过转口的方式,换个贸易商发给采购商。
f,套利
g,其他
除了符合企业外汇名录为A类企业、未在监管企业名单内等基本要求外,银行可对企业准入标准进行量化,指标可包括注册资本、经营年限、交易对手合作年限等。如要求企业应有2年以上正常转口贸易的经营经验,经营范围不仅有转口贸易也应有一般贸易,避免企业是单纯为套利而生的空壳公司。上下游交易对手审核。通过第三方机构对企业上下游交易对手进行审核,以避免企业利用境内外关联公司伪造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资金。理论上,转口贸易上下游应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第三国企业方能利用信息不对等而作为渠道方提供服务。属于同一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对市场信息、商品价格等掌握程度相比第三方企业更为相似,不具备转口贸易的需要。在实务中,境内企业为了实现公司整体利润Z大化通常会在我国香港地区设立关联公司或平台公司,此类情况极难在是否存在套利意图的问题上撇清关系,从合规角度出发,应拒绝受理。
2、交易背景合理性。
第一,关注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在短时间内发生明显变化。主营业务种类的变化既可以反映出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情况的稳定性,也可以考量其交易意图可信度和可行度。
第二,关注交易货物是否具有可转口特征,即价格相对透明,装运、存储有普遍适用的标准,需求大、使用广等特点。大宗商品如电解铜、镍、原油、燃料油、甲烷、芳香烃等一般是转口贸易常见标的物。医疗设备、塑料制品、电子设备、黄金甚至鲜活食品等价格高、体积小的货物,则不具备转口适用性。
第三,关注货物价格和价值的合理性。通过第三方机构查询交易商品的市场价格,判断合同约定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偏离度、上下游买卖合同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存在低卖高买或利润无法覆盖银行费用的情况出现。
3、细化单据审查。
审查人员应根据单笔业务背景,提出对单据种类的审查要求。强制性审查的单据应包括合同、发票、提单、仓单等,辅助性审查的单据则有装箱单、保险单、产地证、质检证明、航运轨迹等。
4. 出口业务变成的转口
反过来,浙江公司从北方钢厂购买钢铁,再出口到越南,本来是一笔内贸+出口业务,现在浙江公司要做成转口如下图5:
浙江公司的香港平台先从北方钢厂采购钢铁。对于北方钢厂来说,这是一笔出口业务。浙江公司从香港平台进口,再出口到越南,这是一笔转口贸易。货物从钢厂直接运到越南,资金从越南到钢厂,走了一个N字。
浙江公司为什么要这样拐弯抹角?其中也有奥妙。
钢厂的报价分两种,内贸价和外贸价。因为外贸有出口退税,外贸价低于内贸价。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从钢厂进口。钢厂还有一个讲究,如果是内贸生意,就需要买家支付预付款;如果是外贸生意,只要从境外开立信用证过来就可以,无需预付款。浙江公司选择让香港平台开证给钢厂。
浙江公司用人民币从国内钢厂购买钢铁,出口到越南收取的却是美元,这里面就有一个汇率风险。现在选择转口贸易,全流程就可以用美元结算,避免了汇率风险。
香港平台的贸易量做大了。
二、转口贸易的风险案例
1. 跑路引发的信用风险
转口贸易,实务中以先收后支为主。比如买货时,开立90天远期信用证,到期付款。卖货时,即期收款。这笔即期收款沉淀在转口企业手中,可使用期限在70天左右。
理论上讲,这笔钱应该放在企业的账户上,等信用证到期,对外支付。实际上,这笔钱有没有可能被挪用?有没有可能被人携带出逃?
事实上这样的事已经发生过了。
转口贸易企业A的一个业务员,将卖货所得资金席卷一空,潜逃境外。这家企业是轻资产贸易企业,本没有多少家底,根本没有能力来支付未到期的、总额将近1亿人民币的多个信用证项下货款。当初银行发放授信时为这家企业担保的公司也是自身难保,无力代偿。
于是,开证行不得不在信用证项下垫款支付。企业A欠开证行近1亿人民币。
此时,企业A能到法院申请止付令吗?
经查,此笔转口贸易背景真实,企业A已经收到货物,已经转卖完成,并且收到货款。企业A并没有受到欺诈,怎么去申请止付?
申请人去法院申请到了止付令,那有如何?受益人已经履行了合同,贸易背景真实不虚。受益人此时已经办理了信用证项下的议付。此时的议付银行是善意第三方,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开证行无论收到止付令与否,都要向议付行付款。
企业A还在,业务员的逃之夭夭,让企业A背上了巨额债务。内部管理之混乱可想而知。
开证行有了巨额垫款,需重新检讨当初的客户准入是否出了问题。对于该企业资金流的管控,是否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