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南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问:如何认定享受“零关税”主体资格?
1.名单管理。进口企业通过中国 (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按规定申报并经确认列入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名单后,进口通关时自动享受“零关税”政策。2.省级管辖。海南省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海事及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企业名单,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海口海关及海南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实现共享。
3,动态调整。主体资格可以随时申请,企业名单的审核确认条件根据海南自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中交通运输、旅游业相关产业条目的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问:对“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处置要求有哪些?
答:
“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原则上不能转让: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注意事项:1.依法接受海关监管。“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限企业营运自用,并依法接受海关监管。监管年限为: 船舶(含游艇)、航空器: 8年;车辆:6年。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应当按政策规定和海关规定保管、使用进口“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2.实施年报管理。企业应当于每年6月30日 (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
3.按政策规定营运
1.航空器、船舶应经营自海南自贸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贸港的国内外航线
2游艇运营范围为海南省。
3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贸港,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