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备案产品对照目录备案,存在“通常”“一般”“可……也可……”等概括表述的,如何整改?
答:对照新版《一类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的内容综合判定产品的归属类别,包括所属子目录、一级及二级类别,对照已备案产品,是不是
跟目录产品吻合。如吻合,结合新《一类目录》要求变更备案:(1)当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结构组
成。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当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