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宝安光明环保报告办理//环评公司
更新:2024-04-14 07:10 编号:20162698 发布IP:113.89.70.184 浏览:28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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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二十三)加强重要湖泊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加强太湖、巢湖、滇池等重要湖泊蓝藻水华防控,开展太湖、丹江口、洞庭湖、鄱阳湖、洱海、洪湖等重要湖库综合治理。开展河湖水生植被恢复、氮磷通量监测等试点,分清行政区域责任,着力突破面源污染防治瓶颈。(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部、气象局等参与)
(二十四)开展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监管。
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开展大熊猫国家公园建设,推进若尔盖等国家公园创建,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归并优化,推进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自然保护区建设。开展鹤类、鹳类等重点水鸟类群冬季同步监测,推动建设一批濒危野生植物扩繁和迁地保护研究中心。(林草局牵头,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生态环境部等参与)
强化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持续开展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对长江经济带自然保护地定期开展人类活动遥感监测,切实组织开展实地核查,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问题。加强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治理和生态修复的监督,全面提升保护成效。(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林草局等参与)
四、着力提升水资源保障程度
(二十五)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
加强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红线管理,健全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用水强度控制指标体系,实行*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深入实施国家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加大缺水地区非常规水源利用力度。(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二十六)巩固小水电清理整改成果。
出台做好小水电分类整改工作的意见和生态流量监管办法,完成长江经济带小水电清理整改“回头看”,推动限期退出类电站按要求完成退出,加强生态流量监督管理,逐站落实生态流量。鼓励和引导沿江省(市)再创建一批绿色小水电示范电站。(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能源局、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二十七)切实保障基本生态流量(水位)。
研究制定河湖生态流量(水位)保障实施方案,明确生态流量(水位)保障目标、责任主体和保障措施,加强生态流量(水位)监管,完善生态流量(水位)监测体系,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实施动态管控,切实保障河湖生态流量。加强水资源配置与调度管理,科学精细开展长江流域控制性水工程联合调度,充分发挥控制性水工程防洪抗旱、供水、生态、发电、航运等综合效益,建立健全三峡水库生态调度长效机制。到2025年年底,生态流量(水位)管理措施全面落实,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流量得到有力保障,重要湖泊生态水位得到有效维持。(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能源局、三峡集团等参与)
五、加快形成绿色发展管控格局
(二十八)严格国土空间用途管控。
印发实施长江经济带(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结合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勘界定标,完善生态保护红线成果,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严格用途管控,与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自然资源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相关制度和标准体系,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利用好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测网络建设,逐步实现与各地监管平台(能力)、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林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动全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加强“三线一单”实施成效评估。研究构建水陆统筹的水功能区划体系,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优化调整具体水域功能定位及水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协调水资源开发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牵头,自然资源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完善污染源管理体系。
推动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组织开展排污许可证后管理专项检查,强化固定污染源“一证式”执法监管,加强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监督管理。积极推进落实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主体责任,实施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研究完善农药、电镀等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强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放管控。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将农业排口及其他排口纳入监管,研究符合种植业、养殖业特点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探索城市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生态环境部牵头,农业农村部等参与)
(三十一)防范化解沿江环境风险。
推广以“空间换时间”的“南阳实践”经验,以嘉陵江、汉江、湘江等流域为重点,编制河流“一河一策一图”环境应急响应方案。建立完善跨省流域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生态环境部牵头,应急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完善长江灾害综合监测预警体系,建立多部门多地区灾害综合风险会商机制。建立灾害风险信息数据库,开展长江流域重大减灾能力评估,分级分类编制灾害综合风险区划和防治区划。加大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城市生命线工程、重要基础设施等灾害风险隐患排查。(应急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牵头,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气象局、林草局等参与)
(三十二)引导推动绿色低碳转型发展。
开展重点用水企业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深入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探索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集聚化发展模式,培育一批环保装备制造规范企业,组织开展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质量评价。建立一批***绿色技术创新综合示范区,推动建设国家水生态安全与健康技术创新中心。开展“无废城市”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省份全域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强化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收集处理,加快补齐收集处理设施方面短板。(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布局。严禁落后化工产能跨区域转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推动重点地区沿江1公里内化工企业搬改关。加快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优化化工园区空间布局,引导搬迁改造企业进入一般或较低安全风险的化工园区。落实印染、粘胶纤维、循环再利用化学纤维(涤纶)、铅蓄电池等行业规范条件,推动沿江企业绿色发展和提质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参与)
六、强化实施保障
(三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省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省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组织制定本地区工作方案,着力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分解落实相关任务。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三十四)强化法治与标准保障。
加强长江保护法宣传工作,推动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切实追究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责任。因地制宜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鼓励指导有关地方制定差别化的流域性环境标准和行业污染排放管控要求,合理设置过渡期,分阶段逐步加严,引导相关行业开展清洁化改造。(司法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牵头,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五)健全资金与补偿机制。
拓宽投融资渠道。各级财政积极支持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持续支持大气污染防治、流域水污染治理、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林业草原生态保护修复、构建自然保护地体系等重点工作。加大项目融资模式创新力度,探索实施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发挥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作用。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对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支持力度。(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自然资源部、人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参与)
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支持长江流域上下游加快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机制建设进展快、成果好、积极探索创新的省份给予倾斜。鼓励生态产品供给地和受益地按照自愿协商原则,综合考虑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生态产品实物量及质量等因素,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六)加大科技支撑。
开展科技专项攻关,实施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水资源与水环境综合治理等重点专项和长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联合研究项目。重点突破湖库生态系统失衡与水华暴发机理、汛期面源污染行政区域责任界定、城市初期雨水污染防治、开放水域水生植被恢复、典型工业废水和高盐废水安全近零排放处理与资源化、流域面源污染防控等技术难点。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研究。组织实施百城千县万名专家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深入典型城市一线开展“一市一策”驻点跟踪研究和技术帮扶。加强已研发技术产品的集成示范,完善促进高校、科研院所绿色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对长江保护修复相关科研活动的支持。鼓励企业等创新主体先行投入并开展各类科技活动,引导有关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科技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严格监督执法。
继续拍摄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警示片披露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开展现场检查盯办,强化举一反三,以点带面推动问题系统整改,严肃查处表面整改、虚假整改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应急部、*高人民检察院、矿山安监局、中央广电总台等参与)
深入开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及其“回头看”,对污染治理不力、保护修复进展缓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达不到进度要求甚至恶化的地区,视情组织专项督察。(生态环境部负责)
持续深化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犯罪活动,加强相关部门执法协作,提升跨部门、跨地区执法能力。加强渔政执法队伍和协助巡护队伍建设,提升渔政执法监管能力。建立健全打击非法捕捞行为的长效机制,常态化组织开展暗访检查。(公安部、农业农村部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林草局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犯罪活动。完善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机制,严格查处非法取水、侵占河道岸线等破坏水生态水环境的违法行为。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深化推进打击长江非法采砂犯罪专项行动和打击整治“沙霸”“矿霸”等自然资源领域黑恶犯罪专项行动。(公安部、水利部、*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牵头,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参与)依法审理各类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完善审判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长江流域检察办案跨区域协作,积极运用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促进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追究违法主体生态损害修复、赔偿责任。(*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监测预警能力。推进长江经济带水质监测质控和应急平台(一期)建设,加强水质监测数据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选取重点水域,开展新污染物、污染物通量、生物毒性监测试点。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态调查监测,掌握长江水生态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重要江河湖库地表水、地下水水质监测,积极做好地表水和地下水水质监测成果共享。(生态环境部牵头,水利部、自然资源部等参与)
(三十八)促进全民行动。
创新生态环境宣传方式方法,广泛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引导群众建言献策,发展壮大生态环境志愿服务力量,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鼓励群众通过多种渠道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接受群众监督,群策群力,群防群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依法披露企业环境信息,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让全社会参与到保护母亲河行动中来。(生态环境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
成立日期 | 2011年04月01日 | ||
法定代表人 | 刘建民 | ||
注册资本 | 3 | ||
主营产品 | 编制环评报告表、代办环保批文、代办环保备案、废气工程治理、废水处理工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工业废水处理工程、废气设备供应、废水设备供应、环保管家、环保主任、废气检测、危废合同、土壤检测 | ||
经营范围 | 编制环评报告表(书)、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清洁保洁、家政服务、环卫市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循环再生资源回收、危险固废回收、空气及水净化工程环保产品技术开发;环保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以上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业务、限制项目及人才中介服务);国内贸易,货物进出口(以上涉及法律、... | ||
公司简介 | 电话:13760109034刘先生代办深圳布吉坂田横岗南湾横岗平湖坪地坪山坑梓葵涌大鹏南澳龙华大浪民治观澜光明松岗石岩公明福永西乡坪山新区龙岗区宝安区盐田区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西丽光明新区环保批文,代办公司注册,环评报告代办,营业执照代办,代理垫资注册公司,代办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代办租赁合同环保工程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环保产品技术开发,编制环评报告。深圳市耀中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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