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本市场建立初期,针对证券市场的监管较为松散和分散,导致证券市场出现了为抢购新股而舞弊的事件,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针对证券市场监管结构的改革拉开了序幕。
为了更为有效的对证券市场形成监督和约束,需要建立对资本市场统一监督管理的机构,为此我国成立了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和证监会。监管机构的虽然进行了改革,但是此时我国相关的制度并不完善。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从区域性试点发展为面向全国性市场,我国资本市场监管制度的缺陷也逐步暴露和放大。
我国监管机构成立之初,发布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为规范上市公司的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在这一时期,证监会先后颁布了规范股票发行和交易、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和禁止欺诈的相关管理条例,规范了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
此后,《公司法》也于1994年开始正式实施,针对公司的设立、组织、股份发行与交易、法人治理机构等活动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约束,进一步增强了我国企业的经营的合规性。
除了对上市公司的具体要求,这一时期也加强了针对交易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我国从事证券投资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也得到了有效的规范和管理。
在这个阶段,我国资本市场仍处于初步发展时期,针对证券市场和参与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建立和完善,但是仍然缺乏针对整个金融行业统一管理的机构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无法针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特点进行合理的划分和精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