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攻略(附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相关政策)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5月10日消息(记者 王子遥 通讯员詹晨)据海口海关统计,2023年前4个月,海南货物贸易进出口765.5亿元,较去年同期增长(下同)27.4%。其中,出口232.7亿元,增长53.3%;进口532.8亿元,增长18.7%。
外贸主体方面,民营企业继续为第壹大外贸主体。前4个月,海南民营企业进出口430.2亿元,增长73.9%,占56.2%,继续保持第壹大外贸主体地位;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168.6亿元,增长18.3%,占22%;国有企业进出口166.6亿元,下降21%,占21.8%。
从进口商品类型看,消费品为海南第壹大类进口商品。前4个月,海南进口消费品173.3亿元,下降5.6%,占同期全省进口总值的(下同)32.5%,为全省第壹大类进口商品。同期,进口金属矿及矿砂102.8亿元,增长26.3%,占19.3%;进口煤炭62.6亿元,增长196.3%,占11.8%;进口液化天然气17.3亿元,增长28.3%,占3.2%。此外,进口基本有机化学品46.2亿元,下降11.7%,占8.7%。
海南境外投资备案实操攻略
海南境外投资备案审批流程: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进行海外投资,主要需要取得三个主管部门的核准、备案或登记,包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发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下称“商务部门”)的核准或备案、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地方分局(下称“外管部门”)的外汇登记程序(37号文登记)【2015年6月1日后,外汇登记权限已下放到企业注册地银行】。
商务部:商务部主要是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为符合要求的企业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发改委主要是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为满足条件的企业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外管局主要是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1)报送项目信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汇出:发改部门,外汇部门
(2)签署法律文件(如框架协议、增资协议、收购协议、投资协议等):交易方之间
(3)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国家或地方发改委
(4)商务部门核准(敏感类)或备案(非敏感类):商务部或地方商务部门
(5)外管部门ODI外汇登记/37号文登记 :地方外管局
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相关政策
针对陆资企业赴台投资,台湾订定有专项管理办法。
(1)主要政策法规台湾地区规范大陆投资者赴台投资的主要政策法规包括:
①台湾地区与大陆人民之往来及处理衍生法律事件的基本法规为“两岸人民关系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②与事业投资及设立许可部分相关政策主要是“大陆地区人民来台投资许可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许可办法”)和“大陆地区营利事业在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许可办法”;③陆资投资台湾地区银行、证券期货机构及保险业等金融产业需要特许,适用的相关规定分别为“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证券期货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和“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保险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
④大陆人民赴台从事社会交流、专.业交流、商务活动、医疗服务交流等活动的相关规定是“大陆地区人民进入台湾地区许可办法”;
⑤大陆投资购置不动产的相关规定是“大陆地区人民在台湾地区取得设定或移转不动产物权许可办法”和“台湾地区银行及信用合作社办理在台无住所大陆地区人民不动产担保放款业务应注意事项”;此外台湾还制定有“大陆地区观光事务非营利法人来台设立办事处从事业务活动许可办法”“大陆地区产业技术引进许可办法”“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贸易许可办法”“大陆地区投资人来台从事证券投资及期货交易管理办法”“大陆地区人民继承被继承人在台湾地区之遗产管理办法”。
(2)陆资赴台投资行业及其限制和禁止条件
依“投资许可办法”第 8条,大陆投资人所为投资之申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台湾地区可以限制或禁止。其投资之经营有下列情事之一的,可以撤销或废止其投资:①经济上具有独占、寡占或垄断性地位;②政治、社会、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响“国家”安全;③对台湾地区经济发展或金融稳定有不利影响。
“投资许可办法”规定大陆投资人可以投资的业别项目、限额及投资比率,由“经济部”会商相关机关拟订,并报“行政院”核定。台湾对陆资赴台投资业别项目,采“正面表列”方式分阶段开放。台湾地区“经济部”于2009 年 6 月 30 日先行开放第壹阶段陆商赴台投资开放项目 192 项,2010 年 5 月 20日再开放银行、证券、期货等12项,2011 年 1 月 1 日配合 ECFA 服务业早收清单开放其他运动服务业 1 项,2011 年3 月 2 日开放 42 项,2012 年3 月30 日开放161项;累计开放 408 项,包括制造业 204 项、服务业161项、公共建设43项,其事业主管机关为“经济部投审会”。需注意的是,部分开放行业的细项尚有持股比率等限制条件。例如电子零组件制造业中的集成电路制造规定有持股比率限制,航空站及港埠相关设施的投资案,还规定外资加计陆资持股比率须低于50%,且不得超过台湾地区蕞大股东之持股比率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