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合格性评估程序
该指南第5页针对欧盟授权代表的义务进行了描述。例如:欧盟授权代表应积极检查授权范围内的合格性评估程序是否适用于相关器械。
该义务与第10条MDR/IVDR的合规性直接相关,这是欧盟授权代表尽职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
须提供的文件
该指南还规定了欧盟授权代表必须能够提供的文件,以满足第11(3)(d)条MDR/IVDR的要求。该指南第6页提到:“欧盟授权代表向主管当局提供(CE产品和申请人)的所有信息和证明器械一致性所需的文件。”
可惜的是,这份指南文件所有提供的清单并不详细,无实际帮助。
2、制造商文件的可用
该指南对制造商文件的含义描述为“可用”(第10(8)条Zui后一段MDR和IVDR),文件可由欧盟授权代表在需要时提供给主管当局。此处表达的重点是:制造商具有提供文件的法律义务。
“可用”意味着制造商必须向授权代表提供Zui新版本的必要文件,包括:修订版或补充版,涵盖了硬件拷贝和电子版等形式,可性地可通过共享或其他方式如电子或物理存储等形式得以存在。
在授权终止或器械从市场上移除的情况下,欧盟授权代表仍然可以选择复制文件的Zui终版本,否则自行操作会需要耗费更多时间才能获得文件(见MDR/IVDR附件IX第7和8节)。
3、合规负责人义务
该指南未明确欧盟授权(EU AR)的合规负责人(PRRC)义务,须等待MDCG关于合规负责人(PRRC)指导意见的修订。
国瑞中安在欧洲多国设立有办理处,有专业的人员为企业承担履行授权代表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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