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创新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促进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增强社会组织服务社会功能,建立健全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行业信用建设,依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相关规定,根据2022年度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安排,现开展2022年度深圳市市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一)2019年12月31日(含)前在深圳市民政局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登记证书满两年,未参加过评估的社会组织,以及省民政厅委托我局管理的基金会。
(二)参加过评估,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且满2年以上的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业协会可提前申请参加2022年度评估。
(三)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四)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评估:
1.2021年度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工作报送情形的;
2.2021年曾受到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4.被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列入异常名录的;
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五)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在评估期间发生与组织宗旨严重背离的情形或事件的,或者其活动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将取消其评估资格。符合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