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文字的含义非常复杂,经常把外国人搞乱。经营租赁,经营性租赁本身就有两种说法,到底属于什么类别的租赁也把自己人搞乱。这不怪别人,新生事物总是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我们现在必须搞清楚。因为他涉及到监管和会计处理,涉及到是否需要金融监管以及今后的融资租赁立法。
经营性租赁(operationleasing)是国外上世纪80年代前就开始流行的一种的融资租赁方式。它不是简单地向传统租赁模式回归,而是融资租赁螺旋上升发展的阶段。它的会计处理和传统租赁的会计处理手法是一样的,租金的计算完全按融资租赁方式计算。在这里使用“经营性”强调的是融资租赁带有一定经营的性质(出租人对租赁物件的资产管理和再处置)。不是一提到经营就和资金没有关系,只有劳务服务。
在我国引入这个名词时,由于当时的法律、会计、税收制度和西方的不一样,很容易把它理解为《合同法》所说的“租赁”(rent)。这个模糊认识不仅影响了制定政策,也影响了人们对租赁的认识。现在已经约定成俗地把狭义的租赁统称为经营性租赁。一直延续到2002年甘肃的一次金融租赁研讨会,世界租赁大师阿曼伯先生才纠正了这个错误。
如果监管部门只监管融资租赁,不监管经营性租赁,那么谁都可以用经营性租赁代替狭义租赁。只要租金的计算方式不变,把说法改变一下就可以了。如果税务部门把狭义的租赁按照经营性租赁征税(《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中规定: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经营性租赁的主要特征之一就是在融资租赁的基础上可能不转移残值]),又会漏掉许多税款。
租金计算看起来很随意,它的方式决定了法律关系和会计处理。也改变了企业税收结构。这就是国外经营性租赁非常发达的一个重要原因。能区别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明确的文件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它的区别方式是:
满足以下一项或数项标准的租赁,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原账面价值。如果租赁资产在开始租赁前已使用年限超过该资产全新时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则该项标准不适用。
本准则所称低租赁付款额是指,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应支付或可能被要求支付的各种款项(不包括或有租金和履约成本),加上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如果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则购买价格也应当包括在内。或有租金是指,金额不固定、以时间长短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销售百分比。使用量、物价指数等)为依据计算的租金。履约成本是指,在租赁期内为租赁资产支付的各种使用成本;如技术咨询和服务费、人员培训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本准则所称低租赁收款额是指,低租赁付款额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但在财务上有能力担保的第三方对出租人担保的资产余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注意:因为会计处理的需要,这里使用“经营租赁”,不仅包括经营性融资租赁,也包括狭义租赁)
会计准则的分类和《合同法》比较相近。这里的融资租赁就是《合同法》的融资租赁,在法律和会计上没有区别。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和《合同法》的租赁一样。但在法律上与《合同法》的两类租赁都有关系,主要还是看租金怎样计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