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机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主要法律依据:
《证券投资资金销售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