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年《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这个文件说:“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上市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本公司持股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部分条款已被05年《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取代,17年12月修改了,但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不一致的,仍然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为准。
当前上市规则和章程指引都允许对控股股东等关联方提供担保,上市公司可以对控股股东关联方提供担保,但不能提供财务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