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私募基金的募集
一、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及要求
(一) 私募基金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包括两种:一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
基金销售机构要募集基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 在中国证监会注册 (2)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 私募基金募集的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的,应当履行受托人义务,承担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受托责任。
第二,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的,不得因委托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担的责任。其在募集基金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同时,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向投资者说明相关内容。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关于基金销售的内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私募基金的募集机构及从业人员
(一)私募基金募集机构
1.含义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其必须是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
2.私募基金募集机构的义务
募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六项义务
(1)在不特定对象群体中,通过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调查筛选出特定对象作为潜在客户:
(2)完成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针对特定对象推介与其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产品;
(3) 揭示基金产品的风险,既保证私募性,又提示风险性
(4)募集机构须经合格投资者实质审查后,方可签署合同,落实相关规定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