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募集程序包括: (1) 特定对象的确定; (2)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3)私募基金的推介: (4) 基金风揭示 (5)合格投资者确认; (6) 基金合同签署; (7) 投资冷静期及回访确认。
(一)特定对象的确定
在特定对象确定之前,私募基金募集机构仅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公开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管理团队、高管信息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私募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前述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1.调查程序
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应当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未经特定对象确定程序不得向任何人宣传推介。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投资者的评估结果有效期长不得超过三年。募集机构逾期再次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时,需重新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同一私募基金产品的投资者持有时间超过三年的,无须再次进行投资者风险评估。投资者风险承担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时,可主动申请对自身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重新评估。
2.进行问卷调查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基本信息,其中个人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身份信息、年龄、学历、职业、联系方式等;机构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中的必备信息、联系方式等;
(2)财务状况,其中个人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金融资产状况、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于金融投资的比例等信息;机构投资者财务状况包括净资产状况等信息;
(3)投资知识,包括金融法律法规、投资市场和产品情况、对私募基金风险的了解程度、参加培训情况等信息;
(4) 投资经验,包括投资期限、实际投资产品类型、投资金融产品的数量、参与投资的金融市场情况等;
(5) 风险偏好,包括投资目的、风险厌恶程度、计划投资期限、投资出现波动时的焦虑状态等。
《私募基金投资者风险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 (个人版) 》详见本章附件 1.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