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
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是指基金募集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或推介不同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给合适的投资者[1]。
基金募集机构要制定普通投资者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匹配的方法、流程,明确各个岗位在执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过程中的职责。匹配方法至少要在普通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之间建立合理的对应关系,同时在建立对应关系的基础上将基金产品或者服务风险超越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定义为风险不匹配。
(三)私募基金的推介
1.私募基金的推介材料
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应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制作并使用。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除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基金销售机构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对象宣传推介外,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慕集机构在推介时,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披露私慕基金信息,揭示投资区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有不一致的,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基金管理团队等基本信息;
(3) 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 (含相关诚信信息) ;
(4) 私募基金托管情况 (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注)、其他服务提供商(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保管机构等),是否聘用投资顾问等;
(5) 私募基金的外包情况:
(6) 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7)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8)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9) 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及其监督机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