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盟将轮椅车推向市场之前,必须符合欧盟法规(EU)2017/745中的必要要求。该法规涵盖了各种各样的医疗产品,根据附录Ⅷ中的分类规则,轮椅车和代步车均被归类为Ⅰ类。
随着社会的发展,高龄化人群越来越多,进而各类电动轮椅、手动轮椅和代步车的需求也越来越多。
作为输出市场的欧盟成员国,对于各类电动轮椅、手动轮椅和代步车的管理也越发严格。
依据欧盟法规 (EU) 2017/745 附件 VIII 规则 1和13,手动轮椅、电动轮椅和代步车均被归类为 I类医疗器械。按照法规要求,该类产品出口欧盟成员国必须要满足以下3点:
需要有合规的欧盟授权代表
选择合规、有经验的欧盟授权代表非常重要,可以协助制造商快速且解决各种问题。
产品已进行了欧盟注册
需要向欧代所在成员国提交产品注册申请,完成注册信函
有符合要求的MDR技术文件
对于制造商而言,一旦出口欧盟的需求,还需要提前准备好符合MDR法规要求的CE技术文件,技术文件也需要由欧代保管,以备欧盟官方抽查调用。
轮椅类属于Class I类器械,还需要准备符合性声明(DOC)。
当然,轮椅产品检测报告和ISO13485等体系证书,也是欧盟客户常见的要求提供的文件,此类文件在商业洽谈时,对于产品的质量更具有说服力。
尤其是电动轮椅和电动代步车等电动类器械,
可以进行EN 60601-1, EN60601-1-2,EN12183,EN12184等标准检测,必要时提供有效的产品检测报告。
制造商必须编制符合要求的技术文件,其中包括风险分析和他们自己的符合性声明,该产品符合适用的标准,需要对轮椅及代步车进行相关检测。
轮椅车及代步车CE认证适用标准是:
EN 12183-2014 手动轮椅车要求及测试方法
EN 12184-2014 电动轮椅和踏板车及其充电器的要求及测试方法
EN 60601-1:2006/A1:2013 医疗电气设备-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重要性能的一般要求
EN60601-1-2:2015 医疗电气设备-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重要性能的一般要求-并行标准:电磁干扰-试验和要求
其中EN 12183测试标准适用于载重不超过250kg的手动轮椅车以及带电动辅助设备的手动轮椅。EN12184则适用于大速度不超过15 km/h,用于携带一个且载重不超过300kg的电动轮椅车及带有三个或更多轮子的电动踏板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