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IVDR对LDT的CE标记要求
欧盟IVDR的影响对象不仅局限于体外诊断试剂生产企业,同样适用于开展体外诊断服务的实验室,例如:商业临床实验室使用实验室开发检测(LDT)方法检测欧洲公民的样本,这些LDT可能会被视为新法规下的“远程销售”,意味着:无论实验室是否位于欧盟国家,测试都需要CEIVD标记。
IVDR条款5第5段规定,允许医疗机构以非工业规模,制造、修改和使用LDT,以满足目标患者群体的特定需求,前提是:如果市场上可用的等效设备,无法以适当的性能水平满足前述需求。
该条款仅适用于欧盟医疗机构的小部分实验室,大多数商业临床实验室被要求对其LDT进行CE标记。
02 实验室应开展的IVDR合规操作
无论是何种情况,IVDR均规定LDT须符合一定的要求,包括符合IVDR附录1“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框架。
· 由于大部分临床实验室不符合IVDR条款5第5段规定的前提条件,实验室应根据IVDR附录八对其LDT进行分类。
· 所有实验室都应对其现有LDT的临床证据进行差距分析,特别是对照附录1“一般安全和性能要求”。
· 还应对照IVDR要求对其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面评估,以确定差距和需改进的领域。根据这些分析,实验室应制定并开始执行计划,以满足IVDR要求。
03 IVDR对LDT的监管例外事项
在法规层面有一些细节仍值得商讨,例如:《欧洲联盟条约》第168条款规定,欧盟的行动应尊重各成员国制定其卫生政策、组织和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的责任。
换言之,原则上IVDR无权监管各成员国临床实验室的医疗实践。
IVDR法规并未使用LDT术语,仅使用devices manufactured and used only withinhealthinstitutions术语,从字面理解,IVDR仅用于处理有形实物(包括软件),而对医学实验室检测程序的复杂工作流程的监管,或与上述第168条冲突。
04 观点
临床实验室LDT的CE认证,需要欧盟各成员国出台各自监管细则,并有具体文件提供途径,以保证相关临床实验室的LDT业务能够在欧盟范围内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