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班列是“一带一路”的标志性项目,有力服务了发展新格局。近年来班列开行班次、货运量增长较快。陆续有企业咨询中欧班列国内段运费相关税负如何申报扣除,为引导企业准确、合规申报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运费及相关费用,今天,小编和大家一起了解一下:
一、中欧班列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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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所称中欧班列,是指按照固定车次、线路等条件开行,往来于我国与欧洲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集装箱国际铁路联运班列。
二、“起卸”的定义
文中所称的起卸,在当前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过程中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境内换轨行为”,原则上并不排除企业可能采取的其他境内联运行为。
三、回程运输进口货物申报成交方式主要包括类型:
(一)工厂交货(EXW);
(二)货交承运人(FOB);
(三)成本加保费(C&I);
(四)成本加运费(C&F);
(五)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IF)
四、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涉及的海关审价政策
根据《审价办法》第五条、第三十五条及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发生的由买方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运输关费用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可以在进口货物的价款中单独列明的,不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根据《审价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运输及其相关费用需要分摊计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根据客观量化的标准进行分摊,并且向海关提供分摊的依据。
五、各类成交方式下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申报要求
(一)申报成交方式为EXW、FOB或C&I的
纳税义务人能够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的,海关可接受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仅申报起卸前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无法分别提供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凭证,但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对起卸前、后铁路段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海关可接受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运费栏内申报起卸前发生的全部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二)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边境口岸的
正常情况下无需对进口货物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调整。
边境口岸举例
中欧班列中线通道的二连浩特
东线通道的满洲里、绥芬河
西线通道的阿拉山口、霍尔果斯
六、申报成交方式为C&F或CIF 境内目的口岸的
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单独列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合同、发票等单据,海关可接受其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单独列明进口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发生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的合同、发票等单据,但可以提供客观量化的标准对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进行分摊的,海关可接受其以负值的形式在报关单“杂费”栏内填报分摊后的起卸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
七、分摊依据包括类型?
纳税义务人可根据海关要求依次提供符合以下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一)中欧铁路各线段当期运价;
(二)起卸前、后运输及其相关费用成本比例;
(三)起卸前、后运输距离比例;
(四)其他符合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小贴士
1、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国内段运费可以从完税价格中扣除。纳税义务人在报关单“运费”或“杂费”栏内所填报的费用均需将真实、准确的凭证或分摊依据作为报关单的随附资料上传。
2、纳税义务人无法提供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分摊依据的,海关不予扣除,建议纳税义务人可与各地中欧铁路运营平台公司和班列公司充分沟通获取客观量化标准的分摊依据。
3、鉴于中欧班列回程运输进口货物运行模式较为多样,纳税义务人如对回程运输及其相关费用申报或分摊有任何疑问,可在货物进口申报前与海关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来源:福州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