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基金指的是由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的对象征收的,专门用于实现特定经济社会政策目的的财政资金。近年来,随着我国政府性基金的占比越来越重,其对于我国财政收入体系的重要程度也在不断地加大。但是我国政府性基金的管理还不够完善,我国财政法制建设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方面还比较薄弱。由于政府性基金关系到国家特定公共事业发展和政府预算收支,在新形势下,为政府性基金管理和法制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本文就政府性基金管理问题及对策进行相关的讨论。
前言
政府性基金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财政工具,在我国财政收入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当前由于我国政府性基金的法制薄弱造成了基金项目的管理不规范,首当其冲的就是明确制度需求,采用透明化治理方式。透明化治理是以政府性基金预算公开为核心点,从预算公开的范围、标准、载体、责任四个方面来加强政府性基金运行的。同时根据透明化治理的要求,政府性基金还需要构建专家和利益主体参与机制,进行多维度的透明化治理。
政府性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预算编制问题
我国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过程中存在着非常多显而易见的问题,首先就是部分地方基层县市在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管理方面不够规范和科学,存在的问题也比较的突出,尤其是在基金预算编制的范围不够完整这些方面,导致部分具有特定管理和使用要求的资金没有被及时的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内容里面。同时存在的问题就是预算编制的口径较为粗放,没有被细化到具体的事项上。《新预算法》颁布实施,我国的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化,政府性基金预算编制虽然取得了一点进步,但是仍然存有诸多问题。其中就是地方财政部门的预算并没有把具体事项细化到各个预算部门和各单位、各项目上去,使财政资金往往需要进行二次分配,终令预算编制失去了它应有的规划和调控的作用,形同虚设。
管理约束不强
在政府性基金项目的运行管理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对于基金管理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些基金项目年初预算已经被确定了之后,会在后续的实际执行当中被要求追加或者是临时调整预算支出等。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绝大部分原因都是由于地方政府在前期预算工作中,缺乏性技术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到位,才会导致初期设定的预算方案是盲目编制,同时也体现出了设置预算方案的地方性对于初期预算工作的懈怠性和不重视。这就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针对相关的具体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方法,切实的解决管理机制问题。政府性基金的管理需要设置专人、专岗来进行细致化的约束管理,否则的话管理职能不明确、约束力度不够强等问题都能造成规范化管理的目标无法实现。因此,强化政府性基金管理的约束力度能够大限度地保障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