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是一种法定的企业形式,是实体经营的重要载体,同时也是很多私募投资选择的运行平台模式。本文旨在讨论有限合伙,私募基金,非法集资三者的区别和联系,从而为非法集资案件的办理提供有益的探索。
私募基金采用有限合伙的形式,这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所谓的私募基金,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型私募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型私募投资基金和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很多私募类非法集资案件中,的确也有不少是以有限合伙的私募形式面向公众募集资金,比如较出名的就是中晋资本集资诈骗案,就是被指控以有限合伙私募基金形式面向公众非法集资
实际上,有限合伙企业又是很多人创业、经商的常用形式之一,非投资性有限合伙企业和私募募投资基金的区别在哪?非投资性有限合伙企业在寻找出资人时,如何避免非法集资误区?
首先,看业务范围,私募型有限合伙的目的是投资,非私募型有限合伙企业的成立目的是经营实业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非公开募集资金,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其登记备案、资金慕集和投资运作适用本办法。"
从实践来看,如果是有限合伙类私募基金,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一般就是以项目股权投资、股票投资或者其他类投资管理为主营业务
而如果是从事非投资的有限合伙,其经营范围往往则是具体的商业经营领域,比如餐饮、娱乐等等
但是,实践中,还会出现使用有限合伙企业形式作为专门的持股平台,比如创业者拟共同成立一个公司或者企业,出于股权结构,税务等因素考虑,决定让部分股东、出资人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进行间接持股,这类也应该划定为非私募类有限合伙,因为该持股平台虽然业务上只有一个功能,就是“投资持股”,但是其实际上依然属于一种单向的民事契约,其成员一般是公司的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目的是持有某项目或者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份额,不需要向基金协会备案.
在司法实践中,不仅仅要看登记的营业范围,还有一项关键的证据,就是实际的资金流向,即合伙人的资金进入合伙账户后,是否真的用于了实体企业的经营。如果说资金流向了其他企业,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比如投资人资质是否设定了回报期限和回报金额等等,就有可能会被判定明股实债的股权投资,甚至是非法集资。
但如果是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资金用途,实际资金流向和经营范围,并不是关键定性因素,而是其募资行为。因此不论是私募基金还是非投资性有限合伙,只要其募资方式涉嫌面向公众集资,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其他非法集资类犯罪。
第二,合伙企业不会承诺保本收益,非法集资则会承诺保本付息.
所有的合伙企业,不论是私募类投资基金还是实体经营企业,正常合理的形式就是,与相关合伙人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股权关系。所谓股权关系,就是共同承担风险与收益。当然实践中的确存在对赌协议,或者是回购协议进行回报承诺,但这并不是受法律保护的股权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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