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行为
1、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5) 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6) 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7)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8)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佳”“规模大”等相关措辞:
(9)恶意贬低同行;
(10)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12)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 公开出版资料;
(2) 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 海报、户外广告;
(4) 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5) 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6)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guanfangwangzhan、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