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 (Minimal Risk)
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 (Risk Level) 较低 (Minimal Risk)的产品之制造商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 ( 自我声明 ) ”的方式进行CE 认证。
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 NB(Notified Body) 介入。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其制造商必须选择模式 A以外的其它模式, 或者模式A外加其它模式来达到 CE认证。也就是说,必须通过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 A 以外的其它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均需要至少一家欧盟认可的认证机构 NB参于认证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不同的质量体系审核,等等方式介入认证过 程,并出具相应的 检测报告,证书等。
目前,已经有 1200 多家认证机构获得欧盟认可, 这些认证机构中的绝大多数位 于欧盟盟国境内。通常情况下, 一家NB仅被欧盟授权可针对某一类或几类产品 进行某一或几种模式下的认证。换言之,一家欧盟授权的认证机构并不可能针对所有的产品种类进行认证,对其被授权的产品种类,通常情况下也并非被授权所有的模式。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 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
(六)建立技术文件 (Technical Files)及其维护与更新
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 CE标签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 其技术文件 (Technical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技术文件中所包涵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地更新。
"技术文档"是欧盟医疗器械指令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 它的目的是要求企 业准备充份的技术资料和证明, 供主管机关抽查,或发生诉讼纠纷时使用。各欧盟指令对于 " 技术档案 " 的要求有所差别, 在这里谨以中国出口企业常用的“医疗器械”的要求为例,加以说明。
医疗器械指令 93/42/ EEC要求 " 技术档案 " 可能包含下列项目:
A、企业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B、企业简介及欧洲代理名称、联系方式
C、CE符合性声明(或称自我保证声明, 若该产品是和其它设备联合运用, 则应有整体符合基本要求的证明材料)
1.产品名称、分类及引用标准条款的简要描述
2.产品概述(包括类型和预期用途)
a) 产品的历史沿革
b) 技术性能参数
c) 产品配合使用的附件、配合件和其它设备清单
d) 产品的图示与样品
e) 产品所用原材料及供应商
3.使用该产品的调和标准 / 或其它标准
4.风险分析评估结论和预防措施( EN1441 产品服务危险分析报告)
5.生产质量控制
a) 产品资料和控制文档(包括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b) 产品的灭菌方法和确认的描述
c) 灭菌验证
d) 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e) 产品稳定性和效期的描述
6.包装和标识
a) 包装材料说明
b) 标签
c) 使用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