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货运代理概述
货运代理人:该词汇来源于英文 Freight Forwarder 与 Forwarding agent 两个词组。
FIATA定义:根据客户的指示,并为客户的利益而揽取货物运输的人,其本身不是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二、国际货运代理的作用
1、组织协调
帮助委托人进行运输活动的组织,具体内容有:涉及运输路线,选择运输方式和承运人,协调货主、承运人以及其仓储保管人、保险人、银行、港口、机场、车站、堆场经营人、海关(商检,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相关部门的关系;
2、专业服务
提供货物的承揽、交运、拼装、集运、接卸和交付等服务;办理保险、海关、卫检、动植检、进出口管制等手续;代理委托人支付和收取运费,垫付税金和政府规费;
3、沟通控制
保持货物运输关系人之间、货物运输关系人与其他有关企业和部门之间的有效沟通;
4、咨询顾问
国际货运代理向委托人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协助委托人设计、选择适当的处理方案,减少不必要的风险周折和浪费;
5、降低成本
可以选择货物的zuijia运输路线、方式,合适的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核保险人,拿到尽量公平合理的运费。国际货运代理还可以通过集运效应使所有相关的各方受益,从而降低货物运输人的业务成本;
6、资金融通
代替收货人、发货人支付相关的费用税金等,提前和承运人、仓储保管人、装卸作业人结算有关费用,凭着信誉和实力向他们提供费用担保等。
三、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类型
1、国际海洋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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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洋运输是指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间运输货物的一种方式。它是国际物流运输中使用Zui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国际物流运输总量的80%以上,中国进出口货物的90%左右都是通过海洋运输完成。按照海洋运输船舶营运方式不同,海运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海运运输的基本要素
船舶
船舶是海上运输的主要工具,主要分为三大类,即货船、客船和客货船。货船的主要类别有杂货舱、散装船、冷藏船、木材料、油轮、集装箱船、滚装船和载驳船。
航线
航线主要指海上船舶航行道路。其按时间和港口是否固定划分为定期航线、不定期航线;按照航线水域范围划分为沿海航线、近洋航线、远洋航线。
港口
港口是提供水路联系的节点,作为运输通道或门户,通过海洋运输进行对外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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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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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输是指使用飞机、直升机及其他航空器运送人员、货物、邮件的一种运输方式。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的始发、中途和终点站有一点在一国境外的航空运输,主要在国际航线上进行。国际航线是通过政府间的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建立的。
运送速度快
现代喷气运输机一般射速都在90英里左右、协和式飞机时速可达1350英里。航空线路不受地面条件限制、可在两点间直线飞行,运程越远、快速的特点就越显著;
安全准确
航空运输管理制度比较完善、货物的破损率低、可保证运输质量,飞机航行有一定的班期可保证按时到达;
手续简便
为托运人提供了简便的托运手续,也可以由货运代理人上门取货并为其办理一切运输手续;
保管制度完善
航空运输保管制度完善,货损、货差较少,这些优点可弥补运费高的缺陷;
3、国际铁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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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以下简称“国际铁路联运”)是指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铁路联运票据在跨及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铁路的货物运送中,由参加国铁路负责办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铁路全程运送货物过程,由托运人支付全程运输费用,无须收货人、发货人参加的国际铁路运输组织形式。
国际铁路联运的特点
1.它是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进行的货物运输;
2.对运输条件有统一的要求,国际铁路联运要求每批货物的运输条件都要符合有关的际联运公约、规则的统一规定;
3.使用一份铁路联运单据完成货物的跨国运输;
4.国境换装作业不需要货方参加,而由承办国际铁路联运的铁路方安排完成。
四、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
1、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
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简称舱单,是反映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及旅客信息的载体。
2、舱单类型(1)
舱单包括原始舱单、预配舱单、装(乘)载舱单。原始舱单:是指舱单传输人向海关传输的反映进境运输工具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预配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预计装载货物、物品或者乘载旅客信息的舱单;
装(乘)载舱单:是指反映出境运输工具实际配载货物、物品或者载有旅客信息的舱单。
3、舱单类型(2)
舱单相关电子数据包括装箱清单、运抵报告、理货报告。
装箱清单:是指反映以集装箱运输的出境货物、物品在装箱以前的实际装载信息的单据;
运抵报告:是指进出境货物、物品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时,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货物、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以及进出境物品运抵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时,相关场所经营人向海关提交的反映物品实际到货情况的记录;
理货报告:是指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旅客通关类、邮件类场所经营人或者理货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所载货物、物品的实际装卸情况予以核对、确认的记录。
4、舱单传输主体
进出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货运代理企业、船舶代理企业、邮政企业以及快件经营人等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舱单传输人”)应当按照海关备案的范围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出口货物发货人、理货部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等舱单相关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向海关传输舱单相关电子数据。来源:泓明新媒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