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确认经营范围
确认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包括“进出口”字样是开展进出口业务的前提条件。
如果企业目前的经营范围中暂未包括“进出口”字样,应先行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增加“进出口”业务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
0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目的是为了取得开展对外贸易的资质。
根据现行的《对外贸易法》,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
目前,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手续已大大简化,企业可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全程网上办理。
03外汇账户开设
新办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在银行设立基本户取得《开户许可证》,并办理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即可去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币账户。
企业也可以采用跨境人民币结算。跨境人民币账户不需要单独开立,可与企业的人民基本户或一般户同一个即可。
04外汇管理局名录登记
如果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活动中涉及外汇收支业务,则还需要向当地的外汇管理局办理名录登记。
根据《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发布名录。对于不在名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其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注: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具有真实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需求的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
05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即办理企业海关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修订)》,
第九条 进出口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委托海关准予注册登记的报关企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办理报关手续,必须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未依法经海关注册登记,不得从事报关业务。
06办理电子口岸登记,领取法人卡、操作员卡等
进出口企业在中国电子口岸在线办理各种业务之前,须向各执法部门注册登记,只有在各执法部门审批通过、并由制证部门完成制证后,企业才能在网上进行各项口岸业务。
目前,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执法系统如实填报“企业入网申请资料”及“企业操作员申请资料”,并按照系统要求上传相应电子证件及电子认证资料,实现企业入网无纸化的办理。
07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备案
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享受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备案以及后续的备案变更、备案撤回事项。